导读
纳税人实施纳税筹划,目的在于合理合法地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要减轻税收负担,必须在对纳税人主体的经营活动整体的权衡下加以考虑才能取得最大的收益。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从全局出发,把所有经营活动作为一个动态的、与周围密切联系的整体来考虑,才能选择出最优的纳税方案。
某公司债权融资的税务规划节税的案例分析
(一)案情情况
甲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签订借款合同5亿元,年贷款利率6%,贷款期限5年,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0.05亿元。请问如何税务规划使项目公司的融资成本的税收负担最低?
(二)税收规划的税收政策依据
1、增值税政策
(1)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六点: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2)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三点: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有一个前提是上述费用是“向贷款方支付的”。如不是向贷款方支付的,向第三方支付的,其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债权融资所产生的融资利息及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印花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的规定,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担保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非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畴,不征收印花税。
另外,借款合同的计税金额为借款金额。应纳税额=借款金额×0.05,不需要交印花税的借款合同大致有十种:与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展期合同、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限额内的循环借款、与金融机构的贴现协议、信用证押汇、保理合同和小微企业的优惠。
其中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因此,项目公司与以上非银行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时不征印花税。
3、税收规划
因此,在发生债权融资的情况下,应与融资担保公司合作,让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将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变成直接支付给融资担保机构的顾问费用、手续费用和咨询费用,可以得到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从而少交增值税。
(三)税务规划前的税收成本(不考虑印花税)
甲公司不可以抵扣融资财务费用中利息费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亿元÷(1+6%) ×6%=0.283亿元。
甲公司不可以抵扣融资支付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0.05亿元÷(1+6%) ×6%=0.00283亿元。
甲公司五年当中不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即要多缴纳的增值税为: 0.283亿元× 5+0.00283亿元=1.42亿元。
(四)税务规划方案
甲公司应与中国工商银行旗下的子公司或别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让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将向中国工商银行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变成直接支付给融资担保机构的顾问费用、手续费用和咨询费用,可以得到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从而少交增值税。
(五)税务规划后的税收成本
甲公司不可以抵扣融资财务费用中利息费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亿元÷(1+6%) ×6%=0.283亿元。
甲公司可以抵扣融资支付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0.05亿元÷(1+6%) ×6%=0.00283亿元。
经过税务规划,甲公司可以少缴纳增值税28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