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增值税
综合单价租赁模式(就是含机械和劳务费用)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按3%开专票或普通发票吗?
发布时间:2019-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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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一: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简易征收计税,同时可以开专票或普通发票。如果不是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按照简易征收开3%专票或普通发票?

肖太寿博士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特别提醒:该条规定中有一个字“可”, 和一个词“自己采掘”。根据此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税法给予企业一个选择权,即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按照17%征收增值税),也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38号)第一和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公告第39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砂、土、石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如果不是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的一般纳税人销售砂、土、石料是不可以按照简易征收开3%专票或普通发票,只能按照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3%税率征计征增值税和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问题二:建筑施工企业内部机械应如何会计结算?

肖太寿博士回复:建筑施工企业的机械都是总公司购买的,2016年5月1日后新购买的机械设备应在总公司里一次性进行抵扣增值税。由于建筑企业都是用总公司进行中标,然后成立项目部进行施工管理,财务上都是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会计核算,但是,为了加强每一个项目部的成本考核和核算,建筑施工企业内部机械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结算:总公司与项目部之间实行租赁结算。

总公司将设备机械租赁给项目部时:

  借:内部往来——项目部

     贷:其他业务收入——项目部机械租赁收入

项目部租入总公司的机械设备时:

借:工程施工——间接费用——机械租赁费用

     贷:内部往来——总公司

总公司与项目部合并账务时,全部冲平:

借:内部往来——总公司

     贷:内部往来——项目部

借:其他业务收入——项目部机械租赁收入

     贷:工程施工——间接费用——机械租赁费用

由于项目部是总公司内部的一个管理部门而已,没有在工商税务进行登记,项目部不是纳税主体,总公司与项目部间租赁行为,没有发生现金流,不产生纳税义务,不缴纳税。

 

问题三:建筑工程机械租赁公司(一般纳税人)以经营性租赁模式出租机械是否可以采用简易征收,按照3%开专票或普通发票?

肖太寿博士回复:由于租赁公司是2013年8月1日开始实施营改增的,因此,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纯机械租赁模式的一般纳税人的开票和增值税计税方法分以下两重情况处理:

1)如果机械租赁公司2016年5月1日后,租给建筑企业工地上的设备是2013年8月1日之前购买的,则租赁公司按照3%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并给承租方的建筑企业开3%的专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或普通发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2)如果机械租赁公司2016年5月1日后,租给建筑企业工地上的设备是2013年8月1日之后购买的,且租赁业务时2019年4月1日之后发生的,则租赁公司按照13%计算征收增值税,并给承租方的建筑企业开13%的专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或普通发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因此,建筑企业采用经营性租赁方法租赁建筑机械设备时,应按照以下方法签订租赁合同:必须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建筑企业租赁建筑机械设备的购买时间或出厂日期,在租赁合同的附件资料中必须注明以下附件资料:一是盖有出租方发票专用章的该机械设备原购买的发票复印件;二是盖有出租方合同章的该租赁设备的原购买合同复印件。

 

问题综合单价租赁模式(就是含机械和劳务费用)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按3%开专票或普通发票吗?

肖太寿博士回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如果在一份租赁合同中,只写租金总额,没有注明设备出租方配备操作人员,则按照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如果机械租赁公司2016年5月1日后,租给建筑企业工地上的设备是2013年8月1日之前购买的,则租赁公司将机械租赁费用和劳务费用一起全部按照3%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并给承租方的建筑企业开3%的专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或普通发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2)如果机械租赁公司2016年5月1日后,租给建筑企业工地上的设备是2013年8月1日之后购买的,且租赁业务时2019年4月1日之后发生的,则租赁公司将机械租赁费用和劳务费用一起全部按照13%计算征收增值税,并给承租方的建筑企业开13%的专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或普通发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如果在一份租赁合同中,注明:租金总金额,且设备出租方配备操作人员;或者在租赁合同中分别注明:机械设备租金和操作人员劳务费用;或者注明:租金总金额,租金含操作人员操作劳务费用。则按照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如从事的项目是老项目,则机械租赁费用和劳务费用按照3%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并给承租方的建筑企业开3%的专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或普通发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2)如果从事的建筑项目是2019年4月1日之后新中标的新项目,则按照9%计算征收增值税,并给承租方的建筑企业开9%的增值税专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或普通发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因此,建筑工程机械租赁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综合单价租赁模式(租金中含机械租赁费和劳务费用)出租机械的,必须按照以下方法签订租赁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注明:租金总金额,且设备出租方配备操作人员;或者在租赁合同中分别注明:机械设备租金和操作人员劳务费用;或者注明:租金总金额,租金含操作人员操作劳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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