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新收入准则的可变对价影响收入最终确认金额,但是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相关文件以及应用指南并无明确示例,本文试分析如下:
以下援引《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案例:
案例:
2x18年12月1日,甲公司与其分销商乙公司签订合同,向乙公司销售1000件产品,每件产品的售价为100元,合同总价为10万元,乙公司当日取得这些产品的控制权。
乙公司通常在取得产品后的90天内将其对外售出,且乙公司在这些产品售出后才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该合同中虽然约定了销售价格,但是基于甲公司过往的实务经验,为了维护与乙公司的客户关系,甲公司预计会向乙公司提供价格折扣,以便于乙公司能够以更加优惠的价格向最终客户销售这些产品,从而促进该产品的整体销量。因此,甲公司认为该合同的对价是可变的。
甲公司已销售该产品及类似产品多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可观察的历史数据表明,甲公司以往销售此类产品时会给予客户大约20%的折扣。同时,根据当前市场信息分析,20%的降价幅度足以促进该产品的销量,从而提高其周转率。甲公司多年来向客户提供的折扣从未超过20%。
本例中,甲公司按照期望值估计可变对价的金额,因为该方法能够更好地预测其有权获得的对价金额。甲公司估计的交易价格为80000元[100×(1-20%)×l000]。同时,甲公司还需考虑有关将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的限制要求,以确定能否将估计的可变对价金额80000元计入交易价格。根据其销售此类产品的历史经验、所取得的当前市场信息以及对当前市场的估计,甲公司预计,尽管存在某些不确定性,但是该产品的价格将可在短期内确定。因此,甲公司认为,在不确定性消除(即,折扣的总金额最终确定)时,已确认的累计收入金额80000元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因此,甲公司应当于2×18年12月1日将产品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时,确认收入80000元。
解析:
案例较长,现简单总结如下:
甲企业向分销商乙公司销售10万元的货物(不含增值税),预计提供不超过20%的价格折扣,根据新收入准则可变对价的要求,甲企业最多按照8万元确认该合同交易价格,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时将其确认收入。
问题:
按照新收入准则,销售了10万元的货物,并开具了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入却只能确认8万元,剩余的2万元,如何账务处理?
分录:
单位:万元
1)甲企业向乙公司销售货物10万元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8
贷:预计负债——销售折扣 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2)实际折扣10%,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1.13
贷:预计负债——销售折扣 -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13
借:预计负债——销售折扣 1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问题探析:
1.为啥不直接计入应收账款8万元?
因为购买方乙公司的应付账款是11.3万,甲企业应收账款按照8万元的不含税价计入,往来账核对就乱套了。
2. 为啥使用预计负债科目?
参照新收入准则下对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的规定:
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预计负债)。
因此,套用到本可变对价的案例中:按照预期因销售折扣将少收取的金额确认负债(预计负债)。
3. 新老准则差异:
老准则发出货物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按照10万元确认收入,在实际折扣期间冲销收入。
新准则发出货物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按照8万元确认收入。
税会差异:
分录1):
会计收入:8万元
增值税销售额:10万元
企业所得税收入:10万元
分录2):
会计收入:1万元(累计9万元)
增值税销售额:-1万元(累计9万元)
企业所得税收入:-1万元(累计9万元)
这里需注意:增值税销售额通过开具红字发票的方式,已经调整为9万元;但是企业所得税,如果跨企业所得税年度的话,需要在实际确认折扣期间进行纳税调整,这个很可能成为纳税人容易忽视的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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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新收入准则将会产生越来越多的估计,和更繁琐的税会差异,各位财务人员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