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江阴市长江税务师事务所  江阴大桥会计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规 > 税收法规 > 营业税
营业税
全文有效
相关专题: 
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16〕82号 发文时间: 2016-07-25   来源:江阴市长江税务师事务所-江阴大桥会计师事务所 作者:1f0u3pkd4slay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严禁转载;部分内容来自报刊或网络,若侵犯了您的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admin@cjtax.cn),我们将立即删除!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具体执行以财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为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三、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四、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五、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和印花税,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印花税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予以退还;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打印】    【 关闭
版权所有:江阴市长江税务师事务所 江阴大桥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86855000  邮箱:cjcta@163.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 技术支持:江苏领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