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本文第二条自2022年7月1日起失效。
根据《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一条自2021年9月1日起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资产管理公司改制,促进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现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印花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其所属企业之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免征契税。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以出让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照章征收契税。
二、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资本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改制后再增加的资本金涉及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