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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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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19]14号 发文时间: 2019-01-31   来源:江阴市长江税务师事务所-江阴大桥会计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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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高校办学,优化高校后勤保障服务,现就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本通知所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四、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房产用途证明、租赁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

五、本通知自201911日至20211231日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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