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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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向企业提供服务,是否需要到税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然后企业凭票入账向该自然人支付报酬?
发布时间:201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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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当向其开具发票。个人无法自行开具发票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规定的流程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问题:《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考虑到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因此,自然人向企业提供服务,若符合上述规定,企业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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