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本文第6条自2022年7月1日起继续执行。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有关国有股东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国有股,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本文第6条自2022年7月1日起继续执行。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有关国有股东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国有股,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