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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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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工商企指[2017]43号  发布时间:2017-02-27  
 

各设区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精神,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以下简称《意见》),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

 

201731日起,按照《意见》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省工商局关于推进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工商企指[2016]10)以及各地原已实施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方案即时停止执行。

 

二、适用范围

 

领取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简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简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上不含分支机构),均可选择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三、不适用情形

 

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上述四种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但下列企业除外: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有投诉举报被受理或正在调查核实的企业;

 

(9)被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限制注销登记的企业;

 

(10)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警示限制注销登记的企业;

 

(11)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四、登记程序

 

1.企业简易注销信息公告。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告相关简易注销信息和全体投资人承诺(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公告期结束后30日内,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30日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政务服务中心并联平台自动关闭简易注销登记入口,登记机关不再受理该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从提交简易注销公告开始至正式向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材料前,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主动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撤销简易注销公告,企业撤销公告后不能再次进行简易注销公告、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手续。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不需要进行简易注销公告。

 

2.登记机关依法作出登记决定。

 

企业简易注销公告信息、异议信息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实时交换至内网业务系统。公告期满,企业申请人正式向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关根据登记系统所展示的公告信息、异议信息,以及企业是否存在警示信息,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1)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向企业申请人发放《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书》;

 

(2)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但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向企业申请人发放《不予登记决定通知书》,登记机关对异议信息不作实质性审查;

 

(3)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且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向企业申请人发放《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五、提交材料要求

 

企业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再提交投资人决议()、清算组备案证明、清算报告、清税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属于未发生债权债务情形的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其《注销登记申请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签署;属于虽有债权债务但已清算完毕情形的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其《注销登记申请书》由清算组负责人(清算人)签署。

 

六、其他要求

 

1.熟悉业务软件。各级登记机关应当尽快熟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政务服务中心并联平台和省局内网登记系统关于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各项应用功能,充分运用好各平台信息共享、警示信息提示等方面的功能作用,扎实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

 

2.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各种形式做好对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政策宣传解读,引导企业自主选择注销登记程序。通过多渠道提供详细办事指南、简易注销登记流程图等宣传材料,提高企业办事效率,确保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落实到位。

 

各地在贯彻落实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上级登记机关报告。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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