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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20号公告税收政策解析及案例讲解
发布时间:2017-06-29  作者:赵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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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是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资本力量,是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助推器,是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动能。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20号公告),明确财税【201738号文中关于公司制创投企业、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合伙人及天使投资个人可按照其对初创科技企业投资额的70%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优惠的执行口径。此次公告的发布,也是为了税收优惠能够精准的落地,保证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试点能够顺利开展。我们将对20号公告的执行口径进行解读,按照新的口径对前一篇文章《令人挠头的创投税收优惠计算——创投基金急需建立税务内控制度》进行修改,并就20号公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内容提要:

本文主要根据20号公告的口径,分析投资期限要求和投资比例计算问题。

一、投资期限规定

 

  

(一) 间接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的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所称满2年是指201510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也就是说要求合伙人对合伙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公司的投资期限都要满足2年要求。

(二) 间接投资初创科技公司

20号公告明确,《通知》第一条称满2年是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天使投资个人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投资时间从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并且仅强调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取消了对合伙人对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须满2年的要求,也就是不强调合伙人对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也要满2年的。

需要注意的是,38号文中对于取得方式的规定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因此,只是对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公司的投资方式有限制,并没有限制自然人和法人合伙人(下文统称合伙人)取得合伙企业份额的方式。如果在合伙创投企业已经投资了标的公司之后,合伙人才进入该合伙企业,会导致合伙创投企业已经对初创科技公司投资满2年,但合伙人对合伙创投企业出资不满2年,主要情形有:合伙人后期增资、合伙人取得其他合伙人转让的合伙份额等,我们认为,既然38号文没有特别规定合伙人后期进入合伙创投企业的方式,那么不管是增资还是承接合伙份额,就都可以享受限额抵扣政策,但是前提是都要实缴出资,我们在下文中会解释。

 

二、投资额和出资比例的规定

38号文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本通知所称投资额,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或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确定。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计算。”20号公告解释这里的出资比例是指按投资满2年当年年末各合伙人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所有合伙人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

 

这里强调实缴的概念,比如,201711AB两个合伙人对甲合伙创投企业认缴出资1000万,1月份A合伙人只实缴出资800万,剩余的2002018年追加,B合伙人1000万全部实缴。同时120日甲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公司a1,那么在投资初创科技公司a12年的2019年的年末, A合伙人只能就实缴出资的800万计算出资比例,也就是800/(800+1000)*100%=44.44%

 

三、存在问题及建议

根据前文,20号公告不强调合伙人对合伙创投企业的投资期限满2年,那么如果合伙人后期进入合伙企业,也就是在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公司之后,再进入合伙企业,也是可以享受限额抵扣政策的。

我们在实务中发现,有合伙企业在合伙协议一般会约定后期进入的合伙人不享有前期项目的收益,那么在收益分配的时候也不会分配给后来的合伙人,但是38号文和20号公告规定的合伙人计算限额抵扣公式是固定的,如下:

某合伙人限额抵扣的投资额=(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公司的投资额*某合伙人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额/所有合伙人全部实缴出资额)*70%

 

如果对于前期投资的初创科技公司满2年的当年,不对后期进入的合伙人分配收益,但是是否需要重新确定其他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因为,后期进入的合伙人并没有对初创科技公司间接出资,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公司所有的投资额都是来自其他前期进入的合伙人的出资额,那么后期进入的合伙人就不存在限额抵扣问题,但是按照38号文固定的投资额计算公式,后期进入的合伙人的存在却稀释了本该由其他合伙人享有的符合条件限额抵扣投资额。

 

 

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

案例:

201713日,甲、乙两个合伙人分别实缴出资了200万和300万成立合伙创投企业A120A合伙创投企业成立了初创科技公司a1,实缴投资额400万,201813日,丙后期现金增资500万(实缴)成为合伙创投企业A 的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后期进入的丙不享有和负担前期项目的收益或亏损。2019A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公司a12年,假设2019A投资a1实现收益240万,那么只对甲、乙两个合伙人进行收益分配。

在享有限额抵扣优惠政策时,按照38号文的规定,可以得出:

1、甲限额抵扣的投资额=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公司的投资额*甲合伙人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额/所有合伙人全部实缴出资额=400*200/200+300+500*70%=56

2、乙限额抵扣的投资额=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公司的投资额*乙合伙人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额/所有合伙人全部实缴出资额=400*300/200+300+500*70%=84

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被后期进入的丙分摊了投资额400*500/200+300+300*70%=140

但是,2019年的收益,根据合伙协议不对丙进行分配,那么丙就不会存在限额抵扣,本身合伙创投企业Aa1的投资额400万就全部来自于甲、乙两个合伙人对合伙创投企业A的出资,所以原则上合伙创投企业Aa1的投资额400万的70%部分,就应该在甲、乙两个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如果按照38号文的公式,那么就是在甲、乙、丙三个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了,但是丙并没有对a1出资,那么丙就不能分担限额抵扣的部分。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财税【201738号文,将限额抵扣税收优惠的范围扩大到投资初创科技公司,结合以往的限额抵扣政策,在投资方式上,可以选择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投资标的上可以选择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初创科技公司,不同的方式下可以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范围是不同的。

本文主要分析,限额抵扣的原理以及不同投资方式下限额抵扣的投资额和可以被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关系。

 

 

 

一、直接投资方式

(一) 直接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 直接投资初创科技公司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天使个人投资者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在试点地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综上分析,直接投资方式下,公司制创投企业不管是投资初创科技公司还是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限额可以抵扣该公司制创投企业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不区分应纳税所得额的来源。而天使个人只能抵扣初创科技公司股权的转让所得。

二、间接投资方式

(一) 间接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1、个人合伙人

个人通过合伙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不适用限额抵扣政策。

2、法人合伙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法人合伙人通过合伙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投资额只能抵扣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但是投资多个合伙创投企业,可以合并计算可以被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和限额抵扣的投资额。

(二) 间接投资初创科技公司

1、法人合伙人

38号文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

20号公告明确规定: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所得。这里的符合条件包括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初创科技公司,两种情况的可抵扣限额合并计算,可以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合计。

2、个人合伙人

对于个人合伙人,虽然20号公告未明确的规定具体要求,但是,根据公告要求在合伙创投企业层面对其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分配情况进行备案和申报,从申报逻辑中可以得出个人合伙人的投资限额只能抵扣从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不可以抵扣不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这种申报办法也很难实现合并抵扣,因此不存在合并抵扣的问题。

三、限额抵扣逻辑

(一)法人机构

结合上文的分析内容来看,法人机构需要确定间接投资和直接投资两个抵扣限额:

?间接投资抵扣限额:

通过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初创科技公司的可抵扣限额合计z1

(该可抵扣限额为合并计算的金额,只可以抵扣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

?直接投资抵扣限额:

直接投资初创科技公司和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抵扣限额合计 z2

(该抵扣限额可以抵扣法人合伙人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

而且,法人机构需要将应纳税所得额划分为三部分:

?通过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间接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初创科技公司所分得的经营所得合计(这里的符合条件指符合满2年条件)

?通过不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间接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初创科技公司所分得的经营所得合计(同上)

?直接投资的初创科技公司、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取得所得合计

抵扣逻辑分析如图一所示:

 

  

(二)自然人

个人限额抵扣优惠不涉及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并且直接投资的方式下只适用于股权转让所得。因此,个人投资者需要计算两个抵扣限额:

?直接投资初创科技公司的可抵扣限额n1

(该可抵扣限额按照个人投资的各个初创科技公司分别计算,注销清算前不能互抵)

?通过合伙创投企业间接投资初创科技公司的可抵扣投资限额n2

(该抵扣限额在只能抵扣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

而且,个人投资者需要将应纳税所得额划分为四部分:

?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从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从不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从直接投资的初创科技公司取得的所得

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由个人投资者单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间接投资方式下个人投资者不存在合并抵扣的问题,符合条件的限额投资额则只能抵扣从该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并且,个人合伙人以其投资的合伙创投企业分别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分开申报缴纳个税,最后汇总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个人投资者间接投资限额抵扣逻辑如图二所示:

 

  

但是在直接投资方式下,在天使投资个人在试点地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前提下,可在被投资企业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跨投资项目抵扣。例如:20175A某投资了三个注册在试点地区的初创科技公司BCD,实缴投资额均为100万,20199B企业因经营不善注销清算,C企业发生亏损但继续经营,201910月,A某转让D企业一部分股权取得转让收入200万,则可以抵扣的限额为B企业和D企业的合计投资额的70%,共计为140万, 在C企业在注销之前,A不得用对C企业的抵扣限额来抵扣转让D企业股权的所得,只有在其注销清算后的36个月内,A某才可以将C企业70万抵扣限额用于抵扣后期转让其他公司股权的所得。

 

但是对于38号文中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只强调36个月的时间限制,即可以抵扣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转让所有初创科技公司的股权所得,包括符合条件和不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公司股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只可以抵扣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转让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公司股权取得的所得。

我们发现,在20号公告以及后面的申报表逻辑中也没有明确,这个可能实践中会存在争议。

个人投资者直接投资限额抵扣逻辑如图三所示:

 

  

四、政策地点要求

(一)创业投资企业

38号文第二条第二点规定: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4.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须位于本通知规定的试点地区。

但是38号文并未规定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初创科技公司也要在试点地区。因此,我们认为注册在试点地区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非试点地区的初创科技公司可以适用限额抵扣税收优惠。如图四所示,创业投资企业甲投资的注册在试点地区内的初创科技公司A和非试点地区的初创科技公司B,都可以适用限额抵扣政策。

 

  

(二)天使投资个人

38号文第二条第三点规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3.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其注册地须位于本通知规定的试点地区。因此,天使投资个人适用优惠的地点要求不同于创业投资企业,要求投资的初创科技公司必须在试点地区。具体如图五所示,天使投资人乙投资的注册在试点地区的初创科技公司C可以适用优惠政策,但是投资的注册在非试点地区的初创科技公司D则不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案例背景:

个人王某是一位天使投资人, 独立投资初创科技公司, 同时会也和其他法人共同出资成立合伙创投企业来进行初创科技公司和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业务。

1 2015年发生业务如下:

1 1月份

?16日王某、甲公司成立合伙创投A,实缴出资额分别为200万和800万。

120日合伙创投A投资初创科技公司a1,实缴出资额为1000万。其中a1接受投资时的从业人数为100人,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占比为40%,资产总额2000万,年销售收入1000万,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为30%

?115日王某、甲公司成立合伙创投C,实缴出资额分别为400万和600万。125日合伙创投C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c1,实缴出资额为900万;

?110日王某、乙公司成立合伙创投D,实缴出资额分别为100万和900万。130日合伙创投D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d1, 实缴出资额为500万。

2 7月份

?715日王某作为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E,实缴出资额为100万。其中E接受投资时的从业人数为80人,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占比为42%,资产总额2200万,年销售收入1100万,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为32%

此时, 各合伙人对各合伙企业的投资关系图一所示:

 

  

2 2016年发生如下业务:

1 1月份

?15日合伙创投A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a2,认缴出资200万,当期实缴出资180万。其中a2接受投资时的从业人数为100人,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占比为50%,资产总额2500万,年销售收入2000万,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为40%

?17日王某、甲公司成立合伙创投B,实缴出资额分别为300万和700万。120日合伙创投B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b1,投资额为300万,其中b1接受投资时的从业人数为90人,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占比为45%,资产总额2600万,年销售收入1800万,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为45%125日乙公司向甲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合伙创投D全部份额,此时甲公司对合伙创投D的实缴出资额也为700万。

?甲公司单独投资初创科技公司F,实缴投资额为100万。

此时,投资关系如图二所示:

 

  

我们假设2015年和2016年只进行投资业务,没有任何所得,也没有产生费用,只进行零申报,因此不涉及相关计算。

3 2017年发生如下业务:

11月份

合伙创投A补齐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a2剩余出资额20万。

2 2017年年末

年末各合伙创投企业经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下:

 

  

此时,投资关系如图三所示:

 

  

2017年案例解析:

合伙创投企业A投资初创科技公司a1和合伙创投企业C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c1符合满2年条件,可适用限额抵扣政策。计算步骤如下:

第一步 在合伙企业层面计算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填写《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本案例不再计算描述。

第二步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将合伙创投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分配。

进行台账登记个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如表一《2017年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分配表》。

 

  

第三步  计算合伙人可抵扣限额:

1、 计算个人合伙人的两个可抵扣限额:

1)直接投资初创科技公司的可抵扣限额n1

(该可抵扣限额按照个人投资各个初创科技公司分别计算,注销清算前不能互抵)

2)通过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公司的可抵扣投资限额n2

(该抵扣限额在只能抵扣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

王某单独投资初创科技公司E的投资期限满2年,但是没有转让,不可以进行限额抵扣。因此,n1=0

2017年通过合伙创投企业A间接投资的a1符合满2年条件,可以限额抵扣。合伙创投企业A对初创科技公司的实缴投资额为1000万,王某对合伙创投企业A的实缴出资比例20%n2=1000*20%*70%=140万。

2、计算法人合伙人的间接投资和直接投资的两个可抵扣限额:

1)通过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初创科技公司的可抵扣限额z1(该可抵扣限额为合并计算的金额,只可以抵扣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

2)直接投资初创科技公司和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抵扣限额z2 (该抵扣限额可以抵扣法人合伙人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

2017年,甲公司通过合伙创投企业A间接投资的初创科技公司a1符合满2年条件,通过合伙创投企业C间接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c1符合满2年条件,甲公司对合伙创投企业AC的实缴出资比例分别为80%60%,合伙创投企业A对初创科技公司a1以及合伙创投企业C对初创科技公司c1的投资额分别为1000万、900万。因此,z1=1000*80%*70%+900*60%*70%=938万。

直接投资的初创科技公司F未满足2年条件,因此,z2=0

第四步  计算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1、计算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1)计算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2)计算个人合伙人从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3)计算个人合伙人从不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4)个人从直接投资的初创科技公司取得的所得

王某2017年从合伙创投企业B分得股息24万,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创投企业A当年亏损200万,未分配所得,因此,可抵扣限额140万当期不能抵扣,结转下期抵扣;

根据表一《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分配表》可以得出,王某从不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BCD共分得经营所得330万。

因此,2017年王某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30万。

2、计算法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1)计算法人合伙人通过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间接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初创科技公司所分得的经营所得(这里的符合条件指符合满2年条件)

2)计算法人合伙人通过不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间接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初创科技公司所分得的经营所得(同上)

3)计算法人合伙人从直接投资的初创科技公司、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取得所得

2017年,甲公司从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C分得所得240万,可以抵扣的限额为938,剩余未抵扣金额为698,结转下一年抵扣。根据表一《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分配表》可以得出,甲公司从不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BD分得所得合计为786万。因此,2017年甲公司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786万。

第五步  相关申报表填写

1、合伙创投企业

1)合伙创投企业关于个人合伙人的备案和申报:

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同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备查资料同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企业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按年度分别备案。

 

  

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2)合伙创投企业关于法人合伙人的备案:

①关于投资初创科技公司的备案和申报

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以及分配所得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

  

 

②关于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备案和申报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应在符合条件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2、个人合伙人

个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其中,2017年度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在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以其符合条件的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当年自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2017年王某实际抵扣的投资额限额为0,不需要填报此表。

3、法人合伙人

1)投资初创科技公司的备案和申报

法人合伙人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同时将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时间、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及分配比例的相关证明材料、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的《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留存备查的其他资料同公司制创投企业。

 

  

2)关于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备案和申报

法人合伙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提交《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以及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同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

 

  

4、 天使投资人

天使投资个人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向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天使投资个人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

王某对初创科技公司E的投资在20171月满2年,因此,王某应在20172月进行备案,并提交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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