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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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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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18项审计准则的通知
财会〔2019〕5号  发布时间:2019-02-20  
 

根据财会〔2022〕36号,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进行修订,本文中两项准则于2023年7月1日起废止。

根据财会〔2022〕1号,部分准则修订,本文中相应准则废止。

根据《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等三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20〕17号),本文中《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 ——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2311日起不再执行,对于不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2411日起不再执行,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资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满足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对高质量会计信息的需求,保持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应对审计环境和注册会计师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应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财务报表披露审计等方面审计实务的新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18项审计准则(以下统称本批审计准则),现予批准印发,于201971日起施行。

 

本批审计准则生效实施后,《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38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0]21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12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624号)中,相应的18项审计准则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任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

 

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

 

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

 

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

 

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

 

1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

 

1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

 

1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1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1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

 

1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1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

 

1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

 

18.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  

 

财政部

 

2019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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