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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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2024-11-20
关于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国税函发〔1995〕351号  发布时间:1995-06-29  
 

根据《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自201911日起废止。

 

中国科学院:
  你院《关于申请“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免税的请示》(科发学字〔1995〕23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香港实业家蔡冠深先生捐资500万元人民币建立“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并用基金的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80岁至89岁的院士每人每年6000元,90岁以上的院士每人每年12000元)。这对发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贤的优良传统,促进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有积极作用。但由于这种奖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定免税奖金的范围,加之国家对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已有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规定,所以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其他所得”应税项目,依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该基金会在颁发奖金时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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