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海关法规
1vxabteysil32
全文有效
2025-03-27
2025-03-27
zneieqcw1vsn,1hk2whr1zmmaw,1r6mwkllv70ev
关于加工贸易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公告
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0号  发布时间:2013-12-16  
 

 注:根据《关于实施放宽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申报时限等措施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66号),本文与该公告不一致的地方,以该公告为准。 

     为支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引导企业更好地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延长加工贸易国内产业链,海关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决定对全国B类及以上加工贸易企业全面推广实施内销集中办理纳税手续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经海关总署令第168、195号修订)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内销集中征税是指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先行内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再集中向主管海关办理内销纳税手续。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H账册企业)、区外联网监管企业(E账册企业)按各自原有规定办理内销集中纳税手续,区外非联网监管的B类及以上企业按本公告办理内销集中纳税手续。
  二、企业采用集中纳税模式办理内销手续,需事先向海关提交《集中办理内销纳税手续情况表》(见附件1)备案,并按规定提供相应担保。
  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办理:
  (一)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二)有逾期未报核加工贸易手册的;
  (三)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四、企业办理内销集中纳税,应按以下要求向海关提供担保:
  AA、A类企业无需提供担保,B类企业需提供有效担保,可采用海关保证金或有效期内银行保函两种形式;
  B类企业保证金(保函)金额=企业计划月内销纳税金额×50%
  其中,企业计划月内销纳税金额=企业计划月内销货物金额×企业申请时汇率×综合税率(22%)
  B类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主管海关有理由认为企业存在较高风险的,海关可视风险程度要求企业缴纳相当于企业月计划内销纳税金额的全额保证金(保函):
  (一)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二)加工贸易手册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延期的。
  五、企业在备案环节已缴纳保证金,且已缴纳保证金金额超过上述第四条计算的保证金应缴金额的,无需重复缴纳;但若在企业内销集中征税期间,在备案环节缴纳保证金金额的手册已核销结案、备案环节征收的保证金已退还导致保证金金额不足时,应补缴相应保证金或变更保函金额;
  企业月度内销纳税金额超出申请的月计划内销纳税金额时,应在额度超出前到主管海关补缴相应保证金或变更保函金额。
  六、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后,须在当月月底前向主管海关集中办理《加工贸易内销征税联系单》,且不得超过手册有效期。
  七、已适用内销集中纳税的加工贸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适用内销集中纳税:
  (一)企业涉嫌走私、违规,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二)企业一年内月实际内销征税金额超过月计划纳税金额两次及以上,未及时到海关办理相应手续的;
  (三)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后,未经海关批准不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的;
  (四)企业先行内销加工贸易货物后无法按规定提交商务主管部门《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及其他许可证件的;
  (五)企业手册到期未及时办理报核手续的;
  (六)因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的;
  (七)企业被降为C、D类的;
  (八)企业自主申请终止资格的。
  企业终止内销集中征税,海关应在企业履行完纳税手续后为其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八、采用内销集中纳税的企业应及时填写《集中办理内销纳税手续发货记录单》(详见附件2),并在上述第六条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凭商务主管部门《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办理内销申报手续。
  九、加工贸易企业内销商品中如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当取得相应许可证件后,向海关办理内销集中申报手续。
  十、已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征税批准证》审批省份的企业,办理内销集中申报手续时,不再收取《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征税批准证》。
  十一、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集中办理内销纳税手续情况表
     2.集中办理内销纳税手续发货记录单

    







                                            海关总署
                                           2013年12月16日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