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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6
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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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28号  发布时间:2005-03-03  

根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进口货物收货人在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后,未在规定期限或核准的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海关予以撤销电子数据报关单处理、进口货物收货人重新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计算滞报金起征日。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并经海关依法审核,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的,经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并经海关审核同意,以撤销原报关单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修改为“进口货物收货人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后,未在规定期限或者核准的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以及随附单证,海关予以撤销报关单电子数据处理。进口货物收货人重新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计算滞报金起征日。

  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后依法撤销原报关单电子数据重新申报的,以撤销原报关单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二)将第十二条中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修改为“进口货物收货人可以向申报地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

  第十二条第(四)项中的“因海关及相关执法部门工作原因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修改为“因海关及相关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工作原因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三)删去第十四条,其他条款次序作相应调整。

  (四)对第十五条作以下修改:

  1.将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并经海关依法审核,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因删单重报产生滞报的”修改为“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后依法撤销原报关单电子数据重新申报,因删单重报产生滞报的”。

  2.将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进口货物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修改为“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的”。

相应将本条的条款顺序调整为第十四条。

  (五)将第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滞报金起征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修改为“本办法规定的滞报金起征日遇有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国务院临时调整休息日与工作日的,海关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情况确定滞报金的起征日。”

  相应将本条的条款顺序调整为第十六条。

【效力说明】2005年3月3日海关总署令第128号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如下:(一)将第六条“进口货物收货人在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后,未在规定期限或核准的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海关予以撤销电子数据报关单处理、进口货物收货人重新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计算滞报金起征日。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并经海关依法审核,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的,经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并经海关审核同意,以撤销原报关单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修改为“进口货物收货人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后,未在规定期限或者核准的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以及随附单证,海关予以撤销报关单电子数据处理。进口货物收货人重新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计算滞报金起征日。   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后依法撤销原报关单电子数据重新申报的,以撤销原报关单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二)将第十二条中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修改为“进口货物收货人可以向申报地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   第十二条第(四)项中的“因海关及相关执法部门工作原因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修改为“因海关及相关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工作原因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三)删去第十四条,其他条款次序作相应调整。   (四)对第十五条作以下修改:   1.将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并经海关依法审核,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因删单重报产生滞报的”修改为“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后依法撤销原报关单电子数据重新申报,因删单重报产生滞报的”。   2.将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进口货物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修改为“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的”。 相应将本条的条款顺序调整为第十四条。   (五)将第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滞报金起征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修改为“本办法规定的滞报金起征日遇有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国务院临时调整休息日与工作日的,海关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情况确定滞报金的起征日。”   相应将本条的条款顺序调整为第十六条。

【效力说明】2005年3月3日海关总署令第128号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如下:(一)将第六条“进口货物收货人在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后,未在规定期限或核准的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海关予以撤销电子数据报关单处理、进口货物收货人重新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计算滞报金起征日。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并经海关依法审核,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的,经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并经海关审核同意,以撤销原报关单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修改为“进口货物收货人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后,未在规定期限或者核准的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以及随附单证,海关予以撤销报关单电子数据处理。进口货物收货人重新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计算滞报金起征日。   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后依法撤销原报关单电子数据重新申报的,以撤销原报关单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二)将第十二条中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修改为“进口货物收货人可以向申报地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   第十二条第(四)项中的“因海关及相关执法部门工作原因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修改为“因海关及相关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工作原因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三)删去第十四条,其他条款次序作相应调整。   (四)对第十五条作以下修改:   1.将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并经海关依法审核,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因删单重报产生滞报的”修改为“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后依法撤销原报关单电子数据重新申报,因删单重报产生滞报的”。   2.将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进口货物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修改为“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的”。 相应将本条的条款顺序调整为第十四条。   (五)将第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滞报金起征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修改为“本办法规定的滞报金起征日遇有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国务院临时调整休息日与工作日的,海关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情况确定滞报金的起征日。”   相应将本条的条款顺序调整为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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