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9〕26号),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
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适应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新变化,保持数据统计口径的一致,现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附2: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指标解释”进行调整。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出料加工工缴费支出”项下结汇、售汇业务,如“三来一补”企业的加工费、综合费等结售汇业务,调整至服务贸易“126、326其他服务”项下。
二、“转口贸易价差”项下结汇、售汇业务,包括离岸转手买卖及转手买卖价差项下的结售汇业务,调整至“110/310货物贸易”项下。
三、“邮政及寄递服务”项下结汇、售汇业务,调整至“121/321运输”项下。
四、“建筑安装工程及劳务承包”项下结汇、售汇业务,按下列情况进行调整:
(一)未在建筑工程所在经济体设立法人、分支机构及项目办公室的,结售汇应视下列情况进行统计:
1.因境外工程需要而由国内企业提供的建筑物资和建筑设备的出口收入,结汇业务计入“110货物贸易”项下;
2.居民企业从其负责的建筑工程所在经济体或第三方经济体(即既非负责建设工程的企业的居住经济体,也非建筑工程所在的经济体)购买的货物和服务,售汇业务计入“326其他服务”项下;
3.对于境内建筑企业承包境外工程获得的收入(无论是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汇入,还是一次性汇入),结汇业务计入“126其他服务”项下。
(二)在境外工程地设立法人、分支机构及项目办公室从事建筑工程和安装项目,结售汇应视下列情况进行统计:
1.因境外工程需要而由国内企业提供的建筑物资和建筑设备的出口收入,结汇业务计入“110货物贸易”项下;
2.在第三方经济体和当地采购的设备和物资,售汇业务计入“421投资资本金”项下;
3.建筑工程所获收入汇回境内时(无论是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汇入,还是一次性汇入),原投资额内部分,结汇业务计入“222直接投资撤资”项下;超出原投资额部分收入,结汇业务计入“132投资收益”项下。
五、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变化后,新版国际收支交易代码与结售汇统计项目的对应参照关系参见附件。各银行可参考该对照表在系统中进行相应设置。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及中、外资金融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反馈。
附件:结售汇统计项目与新版国际收支交易分类对应参照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