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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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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横琴新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23号  发布时间:2014-03-28  
 

根据《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自201911日起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现就广东横琴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横琴新区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1]85)有关规定,分别按不超过内地与港、澳地区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在横琴新区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所称香港居民是指根据香港特区政府《入境条例》规定,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个人。所称澳门居民是指根据澳门特区政府第8/1999号法律取得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个人.

四、本通知所称横琴新区是指国务院20098月批复的《横琴总体发展规划》规划的横琴岛范围。

五、本通知自201311日起至2020年1231日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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