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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2024-11-20
关于推进会计行政审批管理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13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在全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8137号)要求,我省会计行政审批管理扎实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准入服务,最大激发会计服务市场活力,推动会计服务市场健康快速发展。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等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审批程序,精简审批材料;压缩审批时限,明确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减少审批环节,增强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实现服务事项标准化,提高审批效率。

 

2、放管结合,放管并重,宽进严管

 

始终把放管结合置于突出位置,做好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从事前审批向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加强综合监管。通过“放管服”改革,不断创新优化服务,创新监管方式,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和日常监管,真正做到审批更简、监管最强、服务更优。

 

二、优化和精简审批流程,实行“不见面审批”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精神,严格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操作规范》(苏财会〔201758号)的要求进行办理。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各地要结合证照分离改革实际,根据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要求,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内容,重新梳理工作流程,编制代理记账审批办事指南,进一步优化和精简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

 

切实实现“不见面审批”目标,全面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审批、快递送达”管理模式。在现有网上办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普及率,能网上办理的一概通过网上办理,相关材料可接受电子版,便利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执业许可申请和变更备案、代理记账业务资格申请和备案。

 

三、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

 

各地财政部门要将压缩审批时限,提升企业便利度,作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升政府服务水平的重要任务,优化审批程序,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切实提高审批效率。

 

压缩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执业许可的审批时限,承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的决定。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将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审批时限从20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四、推进信息共享,精简审批材料

 

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与政府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和无障碍联动,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等,自行核验市场主体的基础信息、相关信用信息等,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材料。

 

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执业许可审批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书面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省级财政部门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自行核验相关信息。相应取消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在办理变更备案时应提供的上述材料。各地财政部门办理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自行核验相关信息。相应取消代理记账机构备案时应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创新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根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健全完善以信用归集为基础、以信用承诺为特点、以信用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约束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细化监管细则,明确内部分工,切实保障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各级财政部门应主动与本级政府市场监管部门研究建立工作配合和交流机制,加大对会计中介机构“无照无证”现象的监管力度,切实防范未经许可进入会计服务市场行为。在事中事后监管中要强化督促引导,对具备办理证照法定条件且有继续经营意愿的“无照无证”经营者,要督促引导其限期办理相关证照,对拒不改正的“无照无证”经营者依法予以查处。

 

在改革的过程中,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改革措施,及时总结经验,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改革的相关材料、配套制度等要及时上报。

 

江苏省财政厅

 

201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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