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江阴市长江税务师事务所  江阴大桥会计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规 > 税收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全文有效
相关专题:免征增值税项目 201812
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18〕120号 发文时间: 2018-11-01   来源:江阴市长江税务师事务所-江阴大桥会计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严禁转载;部分内容来自报刊或网络,若侵犯了您的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admin@cjtax.cn),我们将立即删除!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具体执行以财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为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教育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鼓励创业创新,现就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11日至202112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二、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本通知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四、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201812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20191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1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1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科技、教育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

 

2018111

 

 
打印】    【 关闭
版权所有:江阴市长江税务师事务所 江阴大桥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86855000  邮箱:cjcta@163.com
苏ICP备05004909号 苏B2-20040047 技术支持:江苏领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