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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下,退休返聘人员如何选择个税缴纳方式
发布时间:201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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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后,工资、薪金所得将和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也就是说,假如一个人全年没有工资薪金所得,只有劳务报酬所得,那他的收入可以打完八折以后,还能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那么,什么人可以选择将工资薪金所得改为劳务报酬所得?因为退休返聘人员无需缴纳社保,所以,对于退休返聘人员,可以选择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纳税,但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纳税是不是比工资薪金所得要节税呢?本文对此作一分析探讨。

一、退休返聘人员相关的个税政策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对于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之外的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是免征个税的。对于退休人员符合条件的再任职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符合条件的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经过人为策划,退休人员再任职收入可以选择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税收负担比较

本文以月薪1万、1.5万、2万、2.5万分别作一个测算分析,看一看退休人员再任职收入选择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人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比较。为计算简便,暂不考虑五险一金和专项附加扣除等情况。

1、月收入1万,年收入12

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12-60000)×10%-2520=3480

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12×80%-60000)×3%=1080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第二项: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由于劳务报酬所得不属于单位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因此需要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城建税按7%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全年应交增值税=[(10000×12)÷(1+3%)]×3%=3495.15

应交附加税=3495.15×(7%+3%+2%)=419.42

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的全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合计=1080+3495.15+419.42=4994.57

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税收负担高=4994.57-3480=1514.57

2、月收入1.5万,年收入18

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0×12-60000)×10%-2520=9480

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0×12×80%-60000)×10%-2520=5880

劳务报酬所得全年应交增值税=[(15000×12)÷(1+3%)]×3%=5242.72

应交附加税=5242.72×(7%+3%+2%)=629.13

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的全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合计=5880+5242.72+629.13=11751.85

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税收负担高=11751.85-9480=2271.85

3、月收入2万,年收入24

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12-60000)×20%-16920=19080

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12×80%-60000)×10%-2520=10680

劳务报酬所得全年应交增值税=[(20000×12)÷(1+3%)]×3%=6990.29

应交附加税=6990.29×(7%+3%+2%)=838.83

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的全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合计=10680+6990.29+838.83=18509.12

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税收负担高=19080-18509.12=570.88

4、月收入2.5万,年收入30

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0×12-60000)×20%-16920=31080

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0×12×80%-60000)×20%-16920=19080

劳务报酬所得全年应交增值税=[(25000×12)÷(1+3%)]×3%=8737.86

应交附加税=8737.86×(7%+3%+2%)=1048.54

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的全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合计=19080+8737.86+1048.54=28866.40

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税收负担高=31080-28866.40=2213.60

通过上述计算分析可以看出,对于退休人员再任职收入,月薪2万元或年薪24万是一个分界线,月薪2万元以下,选择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税较划算,而月薪2万元以上,选择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税较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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