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对于取得上述税款手续费的企业而言,其会计核算可以说是五花八门。
有的企业将收到的手续费作为其他应付款核算,实际这些手续费的钱日后被花钱出去的时候直接冲减其他应付款,不体现任何损益。
有的企业是将收到的手续费作为其他业务收入核算,认为其实际上是企业给政府“干活”取得的收入。这部分钱使用的时候,按照对应发生的消耗所使用的科目核算。
有的企业是将收到的手续费作为手续费收入核算,实际将这些钱花掉的时候作为手续费支出处理。这些有些金融企业的做法,他们认为自己获得的资金既然叫手续费,当然也就通过手续费收支科目核算。
有的企业将收到的手续费作为营业外收入核算,实际将这些钱花掉的时候走营业外支出。他们认为自己取得的是政府补贴收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取得收入无关。
财政部会计司再2018年9月7日发布的《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中明确指出: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企业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因此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的相关规定,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这就基本统一了个税手续费收入的会计核算方法,应在取得环节作为“其他收益”收益核算(财政部原本解读的是利润表项目,但其实和会计核算基本没有差异)。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政府补助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解释,“其他收益”科目核算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本科目的项目。但个税手续费不是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只是因为其属于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而纳入该科目核算。
以上是对个税税款手续费会计核算的最新规范。会计规范出来后,善于思考的财税同仁再次将会计处理与增值税联系起来。一是从会计核算的角度,财政部会计司没有将该手续费作为总额法下的政府补助处理,似乎是将其排除在政府补助之外。二是财政部会计司强调其与日常活动相关,因此应该纳入销售货物提供服务的活动范畴考虑。因此不少同仁认为,财政部的会计处理结果可以认为个税手续费属于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取得的收入,当然需要依法缴纳增值税。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认为,用会计核算方式来判断企业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本身就是一个错误的逻辑,尽管错误的逻辑可能会“歪打正着”,但是这不是我们判断一项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正确姿势”。我们还是应该严格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2016】36号文等增值税文件的标准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