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新增加了第41行“(五)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方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项目。该项目填报说明: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方本年会计核算上确认的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所得;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四条规定计算的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法人合伙方应纳税所得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2-1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2-1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根据上述填报说明,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的是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方本年会计核算上确认的对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取得的分配利润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的是有限合伙企业法人按规定计算的法人合伙方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分析
财税〔2008〕15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根据上述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论合伙企业是否做出利润分配决定,只要其有留存利润,该部分的留存利润也应按规定的分配比例,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计入法人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伙人已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该合伙企业合伙人取得分配的税后利润则无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缴纳企业所得税。
填报案例
A有限责任公司投资B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计算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00万元,按照合伙协议约定A有限责任公司的分配比例40%,则《纳税调整项目表》第41行“(五)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方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列如下:
1.若该合伙企业2017年度没有进行相关利润分配,第1列“账载金额”填0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填320万元,因第1列≤第2列,将第2-1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即320万元(320-0);
2.若该合伙企业2017年度进行相关利润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约定A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分配利润额200万元,第1列“账载金额”填200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填320万元,因第1列≤第2列,将第2-1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即120万元(320-200);
3.若该合伙企业2017年度进行相关利润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约定A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分配利润额400万元,第1列“账载金额”填400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填320万元,因第1列>第2列,将第2-1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即80万元(400-320)。
(作者单位:江西省抚州市地税局、抚州市东乡区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