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内容:
某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两台已使用过的设备,分别为2008年做为投资设备免税进口的设备一台以及2010年购入的且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一台,此两台设备出口是否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二、相关政策: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3、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三、分析处理:
首先我们要清楚,出口退税退的是什么税?出口退税是指在货物出口后,将其在国内流转环节所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予以退还的税收制度。其中,消费税在我国的征收范围有限,目前仅限于包括烟、酒、化妆品、小汽车、摩托车等在内的14种消费品征收。因此从整体看,大多数企业的出口退税是退还增值税。那么退税退税,一定是交过的税,在出口后才进行退税;还有一个前提,我们也需要明确:即货物出口后都退税么?当然答案是否定的,按照现在的政策,货物出口后按照不同的情形有1退(免)税、2免税和3征税三种可能的情况。好,有了这个前提,我们来进行具体的分析:
1、该企业出口的两台设备其中的一台是作为投资设备免税进口的(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度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不予免税目录内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既然已经是免税进口的,说明该设备在购入环节并未缴纳过增值税,因此可以说该设备出口后无税可退,即没有出口退税。既然没有退税,那么就剩下两种情况,免税和征税,这时政策是怎么规定的呢?
按照财税[2012]39号第六条(一)1(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适用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显然,我们上一段中提到的这个设备就属于这种情况,那可以明确,该设备出口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2、另外一台设备,2010年购入的且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说到这里,我们要先说一下2009年我国的增值税转型改革。2009年以前,我国执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即在征收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金。而2009年1月1日起,我国的增值税税收制度进行转型,即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即在征收增值税时,允许企业将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金一次性全部扣除。有了这样的改革后,就有了我们前文中提到的“2010年购入的且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好了,那这样的一台设备,在使用了几年,又被销售到境外,那么在它出口后,是否可以享受退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七条(三):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如果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退税。逾期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申报退税。申报退税时应填报《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见附件19),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出口收汇核销单; <</I>注:现已取消>
5.《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由上,结论是企业出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如该设备未抵扣过进项税额(包括2008年前购入的‘当时是生产型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和2009年以后购入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可以进行退税(原文“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退税的方法注意,已使用过的设备出口退税生产企业不是参与免抵退,外贸企业不是直接退还进项税,而是要需要单独申报。企业需计算设备的折旧情况,并填报《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规定的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退税的计算方法:
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退税率
折余价值=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由于已使用过的设备的退税是按照设备当前价值(折余价值)和退税率计算出来的,因此如果购入设备时抵扣了进项税额,那么后面再出口,也就不能再退税了。不能退税,那么要么是免税,要么是征税。对于企业来讲,哪一种更合适,怎样选择呢?我们试着比较一下:
(1)免税。如果选择免税,按照税法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企业申报免税的同时,须将该设备购入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转出,相当于是交税;
(2)征税。如果征税,企业须按照货物的销售价格,即出口发票价格(报关单上FOB价格)除以(1+适用税率)再乘以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
(3)比较。免税的话,转出的进项税额是按照设备购入时的价值计算的;而征税计提的销项税额是按照设备折旧后,当前的出售价格计算的。显然,已使用过的设备当前销售价格要低于原购入的价格,相应的征税金额小于要转出的进项金额。因此,这时企业选择适用征税更合适。
四、总结
通过表格总结一下已使用过的设备出口退税的处理:
情形
适用政策
计算
1、免税购入的设备
免税
无进项,不需做转出
2、未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
退税
退税金额=折余价值×退税率
3、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
免税或征税
免税,已抵扣的进项全额转出;
征税,征税金额=出口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