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外贸企业按照规定开展的自营出口业务可申请出口退税,但“假自营,真代理”业务则不能退税。那么,什么是“假自营,真代理”?
税务部门对A外贸企业以自营出口申报退税的业务开展核查,发现A企业在经营过程并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风险、退税风险及违约责任,对于接受外国客户订单及定价商谈业务流程含糊其辞。通过稽查手段发现,A外贸企业与其供货企业B公司签订有代理出口合同,银行账户的资金走向存疑。
而后A外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承认,B公司由于不具备进出口经营权,将其自产货物并出口的业务挂靠A企业,出口业务实质上由B公司人员操作完成,A企业只负责报关和退税的手续办理,并收取一定的代理费。
税务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对A外贸企业代理B公司以“自营名义”出口业务所涉出口退税款49.28万元予以追缴,并视同内销征税。对A外贸企业来说,与B公司的业务实质上为代理出口关系,并非A公司申报退税的“自营出口”业务,根据财税〔2012〕39号的有关规定,其业务不能退税,须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假自营,真代理”属明确违规,那么如B公司一样具有生产能力但不具备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该何去何从呢?可以委托出口或委托代办退税!财税〔2012〕39号中规定了“委托出口”的相关情形,2017年第35号公告则对“委托代办退税”做出相关规定,生产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选择以上两种形式,均可使退税主体进一步明确,同时大大降低退税风险。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温馨提示
出口企业可以根据业务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出口方式,并熟悉政策文件,按照规定进行申报退税,“假自营,真代理”可能得不偿失,需引起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