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增值税会计处理要注意:
1、 对一般纳税人而言,简易计税方式,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此二级科目专用于核算一般计税方式;
2、 2016年财务部的《营入增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只是一个征求意见稿,目前后续无影。所以,其所规定增加的一些会计科目,还不算强制性要求。但是,可以将其看成一种半官方的建议,企业想增加也可按其建议增加。
接下来,通过几个特殊业务的例子,来讲解一般增值税会计分录。所列案例,未限定行业的,则不含建筑业和租赁业。
今天讲以下六点:
1 未提供服务、未收款,提前开出专票
2 预收款,未开发票,未提供服务。
3 ——建筑行业的预收款处理
4 延后付款,未开发票
5 ——建筑业的拖欠工程款处理
6 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认证
1、 未提供服务,未收到款,提前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比如,本来合同约定次月收款并提供服务,但为了对方早日启动付款审批流程,从而提前开出发票。合同金额10,000元,税金600元。
有人问,这算不算虚开发票?如果发票内容与业务实际不符,就算虚开。所以,如果有真实业务作依托,只是提前开出发票,就不算虚开。
有人问,提前开票算不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必须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增值税及营改增政策规定“先开发的,开票时纳税”,结合二者可知,开票导致纳税义务提前,纳税义务提前又印证了开票提前,所以是符合规定的。
此时,没有收款,也不该收款,也未提供服务。交易的实质仅仅是对方可能获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金。
借 应收账款 6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600
申报表上的收入为开票金额10,000元,其根据是增值税政策关于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
付款方如果即时认证了发票,则可计入进项税金。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600
贷 应付账款 600
对方如果没有认证该发票,说明除了一张凭证之外,双方没有经济业务发生,故会计可以不做处理。
次月实际提供服务并收款。
借 银行存款 10,6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贷 应收账款 600
付款方作同样的处理。
借 管理费用 10,000
借 应付账款 600
贷 银行存款 10,600
2、 预收款10,600元,未开发票,未提供服务。
此时没有增值税纳税义务,只是预收预付行为,为方便与对方对方对账,应将未来可能确认的销项税金,挂在“待转销项税额”之上。
收款方:
借 银行存款 10,600
贷 预收账款 10,000
贷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600
这个“待转销项税额”是《征求意见稿》中建议新设的科目,它核算“已确认收入未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项目。此案例,既未确认收入与无增值税纳税义务。
以前没有“待转销项税额”时,这600元未来的销项税金,我的建议是挂在“其它应付款”之上。
付款方,依葫芦画瓢,未来的进项税金挂在“待认证进项税额”之上。
借 预付账款 10,000
借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600
贷 银行存款
下个月,服务提供,发票开具:
收款方确认收入:
借 预收账款 1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借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6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600
付款方认证发票,并确认相关费用
借 管理费用 10,000
贷 预付账款 10,000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600
贷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600
3、 建筑行业的预收款
建筑企业收到预付的工程款1,110万元,按增值税政策应该确认增值税销项并开发票,但却不能确认工程收入。
建筑业务要注意,其收入确认与收款无关,只与工程进度有关,的以,建筑业的收入确认与增值税关系较弱。
借 银行存款 1,100万
贷 预收账款 1,000万
贷 应交税费-应将增值税(销项)
此时,建设方作为预付工程款处理,认证发票后,可抵扣进项。
借 预付工程款 1,000万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110万
贷 银行存款 1,110万
4、 服务已提供完毕,但合同约定延后付款,实际也未付款,未开发票。
此时,收款方应按会计准则确认收入,但按增值税政策规定,不确认销项税金。为保证与对方往来对账精确,应挂在“待转销项税额”之上。
借 应收账款 10,6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贷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600
付款方的会计处理思路相同,挂“待认证进项税额”,以便于对账:
借 管理费用 10,000
借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600
贷 应付账款 10,600
下个月,按合同约定应该收款,但客户未付,并不影响纳税义务和开票义务的产生。所以,要对税金进行处理,应收款、应付款继续挂账。
收款方而言,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销项:
借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6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600
付款认证发票后,摆在进项之中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600
贷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600
有人认为,收款方没有收到服务款,还白白开出发票,这不是有病吗?
的确,实务中,收款方往往拿发票作为一个法码去制约付款方,你不付款,我就不开票,哪怕我确认了销项,也不开票。这是非常常见的,也是我们今天经营中非常无奈的地方,但这却并不是正确的。
付款义务是合同约定的,对方不付款对方违约;开发票是法规规定的,不开票你违法。
另一个应该引进双方注意的问题是,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言,如果延迟开具则违反了开票规定,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未来税务如果不允许客户抵扣,是有充分理由的。当然,这种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务稽查查出来不容易,但并不代表就没有风险,万一税务真是要不查出问题不收兵,客户的风险就大了。
一个可以考虑的办法是,向客户讲清利害关系,让客户也学习增值税规则,明白风险点后,客户可能会这样说:“付全款钱确实不够,先把销项付给你,你开发票,怎么样?”
如果这样的话,除按以上分录外,大家再对支付的销项税进行会计处理即可。
借 银行存款 600
贷 应收账款 600
客户方的分录是一个道理,就略了。
5、接上例,看看此时在建筑行业的处理。
实际上,当开发商准备拖欠建筑商的工程款时,双方也可以采取这种方式来处理,以规避未来税务检查人员钉是钉卯是卯的发票风险。
同理,建筑商对于被自己拖欠的分包方、供应商,也可以这样先付税款拿发票。大家相互欠钱都是可以的,但政府的钱,还是先了掉的好。
比如,按双方确认的工程进度,建筑商本月应收含税进度款1,110万元,开发商房子不好卖资金困难,同意先支付110万元进项税金,欠款暂欠。建筑商开出含税额为1,110万元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 银行存款 110万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110万
借 应收账款 1,000万
贷 工程结算 1,000万
开发商方面,此时处理也很简单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110万
贷 银行存款 110万
借 开发成本 1,000万
贷 应付账款 1,000万
注意,就算甲方一分钱不付,就算自己不开发票,只要建筑合付款时间的约定不变,那么,建筑方都应该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计提销项税金。
借 应收账款 1,110万
贷 工程结算 1,000万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110万
6、 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怕税负太低,不认证,如何处理
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没有谁的进项,直接挂在“待认证进项税金”之上。
如:
借 管理费用 10,000
借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600
贷 应付账款 10,600
7、简易计税的差额纳税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时,不使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因为该科目的三级明细科目之间有勾稽关系,其勾稽关系遵循一般计税方式,所以,简易计税如果使用该科目,会破坏此勾稽关系。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直接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核算,核算方式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处理非常相似。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共同适用的简易计税差额纳税包括:
项目 |
项目 |
征收率 |
建筑业 |
分包款 |
3% |
试点前外购不动产 |
原价 |
5% |
试点前土地使用权 |
原价 |
5% |
物业收取水费 |
支付水费 |
3% |
劳务派遣、安全保护 |
工资社保福利 |
5% |
此时,最简单的会计处理直接为,一般纳税人按实际纳税额计入“未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实际纳税额计入“应交增值税”。
例如:劳务派遣公司取得收入100万元,其中支付的职工工资、社保、福利费等为95万元,差额收入5万元,应纳税额=(100万-95万)÷1.05×5%=0.238万元。
按2,380元纳税,只能开具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7,620元,税金2,380元)
分录为:
借 银行存款 100万
贷 主营业务收入 99.762万
贷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0.238万
同理,看看卖房子。例如,公司十年前购入房产100万元,现在以200万元销售,都是含税价,可享受差额纳税,则应纳增值税=(200万-100万)÷1.05×5%=4.76万元
借 银行存款 200万
贷 固定资产清理 195.24万
贷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76万
注意,与上例劳务派遣不同,由于可以全额开票,所以,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金为全额=200万÷1.05*0.05=9.52万,与实缴金额不同。即: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价格为190.48万,税金9.52万。客户认证后可以作为进项税金分期抵扣。
上表差额纳税中,除劳务派遣与安全保护外,前四项是可以按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所以为更好地让分录金额与发票金额对应,也可以先全额确认应纳税额,再扣除差额部分。尤其是建筑业,有时分包发票取得迟,必须只有在取得时再进行抵扣。
例如,建筑企业,收到工程款1,000万元,但分包款尚未发生,也未收到分包发票,所以,只能先全额纳税:应纳税额=1,000万÷1.03×3%=29万。
借 银行存款 1,000万
贷 工程结算 971万
贷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9万
此时,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为971万,税金为29万,供甲方抵扣。
一段时间后,支付分包款400万元并取得发票。对应可扣减增值税400万÷1.03×3%=11.7万。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1.7万
贷 主营业务收入 11.7万
有观点认为,此时应该“贷 主营业务成本”或者“贷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这代表了对增值税金性质的不同理解。我不是按他们的角度来理解的,如果你的理解与蓝老师不同,改一改分录的贷方即可。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参看我以前的公众号文章,对此有分析。
以上讲的是一般纳税人的分录,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仅仅是将“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改成“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即可。毋庸赘述。
8、一般计税下的差额纳税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在一般计税方式下的简易计税时,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项目 |
可扣除金额 |
金融商品转让 |
买入价 |
经纪代理业务 |
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收费 |
有资质融资租赁 |
利息、车辆购置税 |
有资质融资性售后回租 |
借款利息、债券利息。本金 |
航空运输企业 |
机建费、代售票款 |
客运场站 |
运输公司运费 |
旅游服务 |
吃住行签证门票费、接团费 |
房地产自行开发且一般计税 |
支付给政府的土地出让款 |
人力资源外包 |
员工工资社保福利费 |
一般计税税率都是适用税率,11%或者6%。由于可以抵扣进项,所以,要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进行会计处理。
以金融商品转让为例:公司炒股,购入股票1万元,放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五个月后以1.3万元销售。
全额销项税额=1.3万÷1.06×6%=735.85元
差额销项税额=(1.3万-1万)÷1.06×6%=169.81元
抵扣销项税额=735.85-169.81=566.04元
由于交易性金额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所以当月“交易性金额资产”余额为1.3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余额为0.3万元。
借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000
借 银行存款 13,000
贷 交易性金融资产 13,000.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销) 735.85
贷 投资收益 2,264.15
然后处理抵减税额的分录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抵减销项) 566.04
贷 投资收益 566.04
由此案例分录可知,一般计税方式下进行差额处理时,先按“全额纳税”的方式确认增值税销项,然后再对被抵扣的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销项税额)”来冲回。冲回时,其对方科目一般为主营业务收入、投资收益。如前所述,也有观点认为是相关的成本科目或者主营业务成本。会计可以自行判断。
其中,经纪代理业,可扣除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收费,会计在处理时,可能本身就是按扣除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收费的金额,差额确认的收入,这样,税会处理就无差异了。
融资租赁与融资性售后回租涉及出租方、与承租方双方的会计处理,较为复杂,今天暂时略过,未来专门讲解。
房地产扣减土地出让款的处理,可参见我以前一篇关于土地增值税的公众号文章。
9、预缴增值税的处理
营改增业务中,预缴增值税主要存在于以下几点: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时、建筑业异地预缴、不动产异地出租预缴。其它几项预缴代表性不大,就不讲解了。辅导期纳税人超买发票也要预缴,让税务来辅导。
建筑业异地施工时,不再代开发票了,一些会计竟然不会预缴了。实际上,在异地,只需要准时预缴就行了,同时在机构所在地申报。但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下的预缴金额算法是不同的。
简易计税下,预缴与实缴,都通过“应交增值科-未交增值税”来完成,所以实际上只交一次。当做了预缴的账后,这笔税金在申报时会被抵扣干净,也就不纳税了。
有观点认为应该在“应交税费”下,设立一个“预缴增值税”科目,预交时先放在这里,月末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我觉得这太多此一举了。不过,如果会计想这样做,当然也可以。
一般计税下,计提销项与预缴税金,各自进行处理,互不干涉。预缴的税款,直接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即可。
案例:一般计税情况下,异地工程当月收进度款1,000万元,则纳税情况计税如下:
销项税=1,000万÷1.11×11%=99万
预交税=1,000万÷1.11×2%=18万
收款时:
借 银行存款 1,000万
贷 工程结算 901万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销项)99万
预交时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已交税)18万
贷 银行存款 18万
完美主义者,可以在月末结转未交增值税之前,先做一笔分录,结转当月所有已交税金进入未交增值税借方。。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8万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转出多缴) 18万
这笔分录不做也可以。做了的话,可以保证如果“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则其余额代表着留抵税额;否则,借方余额中除留抵税额外,可能还有多交(预缴)的增值税。
它们的区别在于,多缴、多预缴的增值税,纳税人有要求退税的权力,包括在清算注销时;而留抵进项税额,除符合条件的出口外,不能退税,哪怕是在清算注销时。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房屋时,没有纳税义务,但有预缴义务。
案例:本月预售一批未完工房产收入1,000万元。预缴税额=1,000÷1.11×3%=27万元。
借 银行存款 1,000万
贷 预收账款 1,000万
将其中的销项税额提前分离出来也是可以的,但我认为,不分离可能更利于对账。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已交税金) 27万
贷 银行存款 27万
月末之前,此预缴的税金,可以转入未交增值税: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7万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转出多缴) 27万
注意,此批房产销售,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基数为1,000万-27万=973万。计算企业所得税预计利润的金额呢?不详。如果税务没有新文件,则应该为1,000万;如果有新文件规定,很大可能性是与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算一致,为973万。按不含税收入1,000÷1.11=901万来计算预计利润,也需要新文件支持,但可能性较小。
完工时确认收入和增值税销项,仅针对此批房产:
借 预收账款 1,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901万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销项) 99万
明天,继续讲销售返利、视同销售等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