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条款修改
2025-02-04
2025-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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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6〕431号  发布时间:2006-05-08  

 根据《关于公布修改和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删除“并颁发发票准印证。”

根据《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部分条款修改,因国地税机构合并,“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等内容。

 

 

近年来,各地为了提高普通发票印制质量,降低印制成本,加强了对印制发票企业的监督管理,按照总局的要求,逐步减少发票印制企业的数量,并对主要票种进行了集中印制。但是,印制发票的企业数量过多,印制发票的质量参差不齐,规章制度不健全,企业管理混乱,发票用品丢失、被盗现象时有发生等问题依然存在。为了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提高发票的印制质量,保障发票用品的安全,总局要求各地进一步落实普通发票实行省级税务机关集中印制、统一管理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管辖的所有普通发票,除总局有特殊规定者外,一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实施集中统一印制,实行政府采购管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普通发票的印制量确定印制企业的数量。即印制量在一亿份以下的省市不超过3家,印制量在一亿份以上省市的不超过6家。印制企业的印制资格应通过招标的方式加以确定,并颁发发票准印证。招标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请各地于200741日前将通过招标确定的印制企业名称、主要印刷设备及数量情况报总局(征收管理司征管和科技发展司、集中采购中心)备案。对现有印制企业未到合同期限的,可在合同期满后再进行招标。    

 

三、为了适应普通发票集中统一管理,便于发票查询,普通发票应当套印省级或地市级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   

 

 四、各地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的规定,进行科学分类,简并普通发票种类。严格审批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

 

 五、各地应当根据发票管理法规的规定,完善普通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发票管理部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加强印制企业的日常管理和定期监督检查,不断提高发票印制质量。印制企业要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普通发票和防伪品印制、保管、运输等项管理制度。对不按规定建立健全普通发票印制管理制度,或因管理不严造成重大损失,以及发生丢失、被盗发票成品及防伪用品的印制企业,一律终止合同执行,追究违约责任,取消其印制资格。    

 

六、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集中印制的过程中,要加强干部队伍的廉政教育,认真学习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务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47号)精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好印制企业的招标工作。    

 

附件:发票印制企业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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