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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份出口货物关单对应不同征税率的购进货物按什么退税率申报退税?
发布时间:2018-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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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份出口货物关单对应不同征税率的购进货物按什么退税率申报退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一下简称32文)出台后,部分外贸企业纠结:在过渡期,同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相同HS编码的出口货物相应的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部分是17%税率,另一部分是16%税率,该按什么退税率申报出口退税?

根据32文规定:自201851日起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同时也明确了过渡期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政策:201851日至731日期间外贸企业出口的32文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有人认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文第三条第三项“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之规定,在过渡期外贸企业同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的相同HS编码的出口货物,如果其对应的购进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既有调整前税率,又有调整后税率的,由于未分开报关,只能从低适用退税率。

上述观点是对财税〔201239号文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误读。该规定适用的对象是“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不是“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后退税率不同的同一货物劳务”。因此,在过渡期外贸企业同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的相同HS编码的出口货物,如果其对应的购进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既有调整前税率,又有调整后税率的,未分开报关的,不需从低适用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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