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出口退(免)税预申报≠不经出口退(免)税数据自检即可直接申报
取消61号公告第三条规定≠改变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依据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以下称16号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16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再进行退(免)税预申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该公告相应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以下称61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
据此规定,有人以为取消出口退(免)税预申报就是出口企业不需进行出口退(免)税数据自检,直接申报就行了;取消61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就是改变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依据。其实大谬不然。
1 取消出口退(免)税预申报≠不经出口退(免)税数据自检即可直接申报
根据上述规定,出口退(免)税预申报确实取消了,但是这不等于不需进行出口退(免)税数据自检。如果出口企业不经过税务机关的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综合服务平台、单一窗口等系统对出口退(免)税数据进行自助检查,就不知道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是否一致,难以进行有效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根据16号公告的规定,各税务机关的上述系统设置了“数据自检”模块,供出口企业通过不同途径自助检查其准备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是否一致。
16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是什么含义?看懂了其中的“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的含义就明白了一大半。这是指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出口退税管理部门电子信息一致。只有两者电子信息是一致的,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才能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如果是不一致的,就不能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当然,只要两者的电子信息是一致的,出口退税管理部门也不会因对其申报的出口退税业务有疑问而拒绝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2 取消61号公告第三条规定≠改变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依据
同样是根据上述规定,取消61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不等于改变现行的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依据,恢复为按老办法申报的包括单证不齐或者信息不齐的出口销售额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我们先回顾一下61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内容。那就是“生产企业应根据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出口销售额(不包括本公告生效前已按原办法申报的单证不齐或者信息不齐的出口销售额)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填报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栏(第18栏)、《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栏(第15栏)。生产企业在本公告生效前已按原办法申报单证不齐或者信息不齐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在本公告生效后应及时收齐有关单证、进行预申报,并在单证齐全、信息通过预申报核对无误后进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正式申报时,只计算免抵退税额,不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由于取消了“预申报”,相应的也就没有“正式申报”一说,只提出口退(免)税申报了。取消61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其实质是取消其中的“正式”两字,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依据丝毫不变。
综上所述,取消退(免)税预申报不等于不经出口退(免)税数据自检即可直接申报,取消61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不等于改变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