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开票”出口的货物能不能退税?
所谓的“倒开票”,就是指颠倒了“正常”的发票开具次序,“先出口,后开票”。按照正常的逻辑,外贸企业应该先在国内采购货物,然后再报关出口。外贸企业在采购货物时,应当向销售货物的企业支付货款,并获取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在实际出口业务中,外贸企业会考虑到退货风险、退税疑点和汇率变动风险等因素,通常先将货物报关出口,待收到外汇之后,再向销售企业支付货款,销售企业此时才会向外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造成了“先出口,后开票”的情况。
一、“倒开票”是否违反增值税管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
有观点认为,外贸企业出口时,供应商早已将出口货物的实质控制权转移给外贸公司,出口前要么收了外贸公司的定金和预付款,要么已经与外贸企业签订买卖合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早已发生,因此“倒开票”行为违反了增值税的管理规定。
注:第五条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那么,现行的增值税政策和管理规定对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呢?按销售货物不同的结算方式,具体如下:
由此可见,关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存在“税务与会计差异”的。销售企业如果采取“直接收款”的方式将货物销售给外贸企业,在收到外贸企业支付的货款时,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这时再向外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符合规定的。另外,如果是采取“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的,在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再向外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可行的。
二、“倒开票”出口的货物要视同内销征税?
有观点认为,外贸企业采取“倒开票”方式出口的货物,不能申报退税,还应该视同内销征税。理由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7目“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发货时间”,应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其实,对于12号公告的这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早就做过解释:本条所述的“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是指申报退税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该条所指为出口日期早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进货凭证上所载明货物的发货时间。“发货时间”一般是指运输凭据、供货方出库单等凭证上所载明的时间。
看清楚了,“发货时间”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