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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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对接受捐赠取得的不动产进行装修,取得相关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分期抵扣?
发布时间:2018-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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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

因此,纳税人对接受捐赠取得的不动产进行装修,属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取得进项税额需要分两年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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