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全文有效
2024-08-29
2024-08-29
11xpv0ycmgd5m
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41号  发布时间:2018-04-27  
 

政策调整: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印花税法生效后本文第二条自2022年7月1日起继续执行。

根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保险保障基金发展,增强行业经营风险防范能力,现将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二、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1.新设立的资金账簿;

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三、本通知自201811日起至20201231日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同时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427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