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一年一度汇算清缴时,而对于房地产公司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这三项经费扣除限额的计算,需要特别注意,下面举例子来说明:
例:大世房地产公司2015年预售收入1000万元,支出广告宣传费160万元;2016年发生营业收入5000万元(其中2015年预售收入1000万元结转为本年营业收入),发生预售收入600万元,支出广告宣传费685万元,2015年、2016年可税前扣除的广宣费是多少万元?
分析: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所以,房地产三项经费的扣除限额计算基数应为正常销售收入+预售收入。同时,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以前年度的已作为计算基数的预售收入在本年度结转为营业收入的,应在计算基数中扣除掉,即不得重复计算扣除限额。
所以,房地产公司三项经费扣除限额=当期营业收入+当期预售收入-当期结转至营业收入的以前年度预售收入
回到上述案例中,广宣费2015年扣除限额=1000*15%=150万元,而当期发生广宣费160万元,当期可扣除广宣费为150万元,多余10万元结转至以后年度扣除。
2016年广宣费扣除限额=(5000-1000+600)*15%=690万元,当期发生广宣费与2015年度结转过来的广宣费共计685+10=695万元,所以2016年度可扣除广宣费=690万元。
在这里特别注意:在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广宣费表时,其中的第四行: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应自己按上述公式计算后填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