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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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扣除标准 |
1 |
工资薪金支出 |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
2 |
职工福利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
3 |
工会经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
4 |
职工教育经费 |
一般企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高新技术企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5 |
职工培训费用 |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动漫企业):单独核算、据实扣除 |
6 |
“五险一金” |
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
7 |
补充养老保险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5%的部分,准予扣除 |
8 |
补充医疗保险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5%的部分,准予扣除 |
9 |
业务招待费 |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
10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
一般企业(烟草企业不得扣除):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11 |
公益性捐赠支出 |
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12 |
手续费和佣金 |
一般企业:不超过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
财产保险企业: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 |
人身保险企业: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的部分,准予扣除 |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扣除 |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扣除 |
13 |
党组织工作经费 |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