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一家小酒厂,亏得有时发工资都成了问题,资金十分紧张,这让人很难理解。
卖酒的本质就是卖水。就算用纯净水来兑,别人纯净水厂卖水价都不亏,你把水卖成酒价还能亏?
因为税交得多,有消费税,有增值税。
问题是,酒厂计算出厂酒价是:成本+消费税+增值税+毛利=价格,水再大也淹不过鸭子的背,税交得再多也不怕啊。
实际上,原因是销售压力大。
销售压力大,于是回款周期就长,赊销会积压大笔的资金。
一般合同会约定几个月回款期,发出商品后确认收入,钱的影子还没有看到,就先把消费税和增值税给垫出去了。这家酒厂由于特殊的背景,为保证依法纳税,结果资金就变得非常紧张。
但是,实际上,《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消费税纳税时间是“销售时”。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解释“销售”为:“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
进一步解释“有偿”为:“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所以,没有收到货款、抵货款的货物或其它经济利益,就不算消费税的销售。即,在发出酒后,由于没有对应的经济利益流入——赊销合同只能保证经济利益很有可能流入,不代表已经流入——所以,应该在收到货款时,再交消费税。
至于增值税,就更明确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直接规定,赊销、代销都应在收到货款时纳税。
一分析,该酒厂白白提前垫支了消费税和增值税,这才是导致其资金吃紧的主要原因。
发出商品时,销项应暂挂待确认。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并且不计提消费税。
未来收到货款时,或达到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时: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销项税额
此时再计提消费税。
正是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错误理解,导致了这个小酒厂的资金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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