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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税务登记等领域推行实名办税有关工作事项的告示
发布时间:2017-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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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税务总局文件精神,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7630日起,在税务登记等领域推行实名办税,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实名办税的对象

  实名办税,是指办税人员在地税机关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地税机关依法依规要求其提供合法身份证件,并采集、查验及记录其身份信息。

  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的其他人员。

  二、实名办税的范围

  (一)未实行“一照一码”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的;

  (二)实行“一照一码”的纳税人办理首次涉税信息补采集、登记信息变更及清税申报的;

  (三)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变更、注销的;

  (四)纳税人实行网上办税的。

  三、实名办税的流程

  (一)实名办税人员身份信息的采集

  办税人员首次至地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须提供以下资料,地税机关核实后采集其身份信息。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地税机关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

  1.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2.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3.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

  (二)实名办税人员身份信息的查验、认证

  办税人员至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地税机关应首先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进行查验。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通过查验的,继续办理业务,地税机关不再要求其出示税务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材料;未通过的,不予办理,先采集其身份信息。

  办税人员办理网上申报等网上办税业务时,地税机关对相关人员实名认证,实名认证后实现“一次登录、全网通行”。纳税人为单位的,对网上登录办税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信息按规则进行实名认证,认证通过的,继续办理;认证不通过的,办税人员须至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变更登记。纳税人为自然人的,可利用支付宝、银联、微信等可信赖第三方信息进行实名认证,认证通过的,继续办理;认证不通过的,自然人须至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信息采集。

  (三)实名办税信息共享

  实名办税人员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如已在工商部门办理实名登记,其身份信息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通过信息交互获取,办税人员不需至地税机关办理身份信息采集;实名办税人员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如其同为国、地税办税人员,至国、地税机关任一方采集即可,另一方通过信息系统自动获取、维护,不再要求办税人员重复报送资料另行采集。

  四、注意事项

  2017630日至2017930日为实名办税过渡期。本告示施行前已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办税人员需办理本告示所列实名办税范围涉税事项的,应在过渡期内至所在地地税机关完成身份信息的采集。

  (一)地税机关在采集、比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需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二)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到地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纳税人需及时到地税机关维护办税人员信息。

  (三)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7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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