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建立健全纳税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7号)精神,现就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权限下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由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即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详见国税发〔1999〕234号文件规定)依照相关规定具体办理审批事宜,审批后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备案,并抄送各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此前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税务师事务所继续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