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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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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7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的通知
财税[2017]91号  发布时间:2017-12-25  
 

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新疆、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的规定,现就下达2017年森林消防专用车辆免税指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17158辆森林消防指挥车、191辆森林消防运兵车和68辆森林消防运水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指标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8630日。

二、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免税车辆指标以及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货物和劳务税司/车辆购置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

三、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四、财政、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审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1.2017年森林消防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

2.2017年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

3.2017年森林消防运水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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