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进出口税收
出口转内销 销项税额计算需谨慎
发布时间:2017-12-04  作者:杨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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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晖公司是一家生产节能灯具的出口企业,产品远销欧美各地。该公司部分原材料采用保税进口的方式进来,生产之后再出口销售。2016年8月该公司纳税自查时发现,2015年有一笔保税料件报关出口收入漏报,发票金额为1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20万元。因为已过了申报期限,为避免产生滞纳金,所以该公司在所属期8月进行纳税申报。

 

出口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620÷(1+17%)=529.91(万元)

 

销项税额=529.91×17%=90.08(万元)

 

该公司计算的销项税额是否正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征税政策计算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1)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主营业务成本×(投入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生产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均为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当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大于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金额时,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为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金额。

 

(2)出口企业应分别核算内销货物和增值税征税的出口货物的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未分别核算的,其相应的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进料加工手册海关核销后,出口企业应对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进行清算。清算公式为:

 

清算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实际保税进口料件总额-退(免)税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进料加工副产品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

 

若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与各纳税期扣减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之和存在差额时,应在清算的当期相应调整销项税额。当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大于出口货物离岸金额时,其差额部分不得扣减其他出口货物金额。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保税进口料件生产的出口商品转内销可以扣减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假设该公司该笔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是500万元人民币。该公司涉及的销项税额计算如下:

 

出口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620-500)÷(1+17%)=102.56(万元)

 

计算销项税额=102.56×17%=17.44(万元)

 

该公司由于没有正确运用税收法规,导致多计算销项税额72.64万元(90.08-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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