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要享受免征所得税的优惠,必须具备四个条件:投资为权益性投资;被投资方为居民企业;直接投资;如果投资的是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流通的股票,需连续持有12个月以上。实务中,有些特殊的股息红利,是否能享受免税的待遇呢?
第一类,通过合伙企业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能否免税?
合伙企业在所得税上是透明体,合伙企业本身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而是穿透到各合伙人层面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居民企业通过合伙企业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能否直接穿透享受免税待遇?实务中这是非常有争议的一个点,因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免税强调的是直接投资,故大部份税务机关不予认可,建议在实际操作时要注意当地税务机关的政策口径。
第二类,通过其他企业代持股分得股息红利能否免税?
有些企业在投资时,由于各种原因,不能直接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这时往往采用代持股权的形式,通过中间企业代持被投资企业股权。这时真正投资企业属于隐名股东,中间企业属于显名股东,当中间企业将被投资企业分回股息红利返回时,税务机关更倾向于形式重于实质,对隐名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判断为不属于股息红利或判断为不属于直接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从而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类,未按投资比例分红分回的股息红利能否免税?
基于公司法已认同不按投资比例分红的约定,2014年新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修改后,国税总局在有关文件中基本明确了未按投资比例分得的股息红利也可享受免税待遇。文件依据主要有:税总所便函(2015)21号及国税总局2015年76号公告。
第四类,用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转增股本能否免税?
对于用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转增股本而取得的股票收益,企业所得税上也可作免税收入。用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转增股本可视为分二步处理:第一步视同股息分配,符合条件的投资企业可确认为免税收入;第二步用分得的股息进行再投资,同时增加投资的计税基础。所以,对于企业分得的股票股利或实物股利,在确认免税同时,也要确认相应的计税基础,这样的免税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免税。
五、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分回的股息红利能否免税?
企业参与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开发,项目未成立独立的法人公司,实际上企业不占有股权或股份,严格意义上不属于权益性投资。但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对此作出了特殊规定,对合作协议、合同中约定分配利润的,视同权益投资业务,投资方取得项目的营业利润视同股息红利处理。
六、新三板分红是受12个月限制?
实务中这又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居民企业从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受持有12个月的限制。个人意见企业所得税法条例中规定,免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的。此条款采用了反例举方法,挂牌新三板企业不属于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因此从新三板分红不应该受12个月限制。
七、免税的股息红利是否要区分投资前后形成的?
甲企业于2017年1月投资乙企业,2月份乙企业作出上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并分配股息,此时乙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仅管是投资前已形成的,也可享受免税的优惠。所得税上对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免税,是为了消除经济性重复征税,对同一笔所得避免重复征收。
有人会提出,不管投资前后形成的股息红利都能免税,会不会产生重复免税的问题呢?这个真的多虑了,因为政策规定,居民企业间取得股息红利纳税时点,是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因此,分配的同一笔股息红利,只能享受一次免税。
在股权转让中,转让方通常会采用先分配再转让的方式,这实际上是个免税权的争夺,把对应的股息红利的免税权保留在转让方手中,转让方相当于把股权转让中一部份收入提前化解为股息红利的免税收入。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先分配再转让都是最合适的途径,其中有想先分却分不了的情形,有把对应的免税权利保留在转让方手中还是下一家手里才能实现利益最大化问题,其中许多细节,值得探讨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