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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
六种情形下出口退(免)申报可以申请延期
发布时间:2017-12-04  作者:叶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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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容置疑,任何纳税申报都有申报期限,对于超过期限的将受到一定的处罚,比如:加收滞纳金、罚款等。但是,出口退(免)税管理中有别于国内增值税管理,受到的影响将更大。

 

一、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无论生产出口企业,还是外贸企业,每年的可以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都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退(免)税,即出口不能退税,在规定期限内可以申报免税,申报免税期限逾期后,则需要视同内销征税。因此,出口退税申报的期限必须要重视,逾期的严重后果远高于国内增值税的逾期申报。

 

这里还需要提醒两点:

 

一是次年4月30日前的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即4月份征期期限),就是当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不是指4月30日。

 

二是有一些年度由于种种原因,税总会出台特殊情形下的补充延期申报的延期截止期限,出口企业如果存在超期未申报的,则可以在补充文件的规定时间内办理。但是,这样的情形在事前是不可预知的,因而是在事前是属于不可靠的事项,或许有或许没有,不能寄予希望,还是需要按照规定事前做好安排才是靠谱。

 

二、符合特殊情形的,可以对于未能按期申报的给予延期申报

 

在实务中总是有企业会因为种种原因出现无法在截止期之前收齐规定的单证按时完成申报,为了体现宽严相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以“公告2013年第12号”对于六种特殊原因和给予兜底条款下的不能收齐情况,准许提出要求延期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延期期限内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这里需要把握好两点:

 

一是必须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提出申请,但有一些年度在事后有特殊的服务政策出台,给予一定时期的宽限,企业应该给予关注;同时,需要关注给予的新情形,符合的也可以按照新要求办理。

 

二是必须逐级上报,由负责审批出口退(免)税的国税机关负责核准,从目前情况来看,多数地方权限已经下达到地市级,许多地方更是授权到县级,企业可以咨询一下当地税局。

 

三、延期申报申请的结果何时如何知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4号的规定,主管国税机关应该从受理企业的延期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核准结果由主管国税机关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也就是说,申请核准与否在20个工作日内知晓结论。

 

省级国税局将加强监控分析,既要对符合条件的情形准予延期,又要防止违规延期。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与其他的一般性税收政策规定一样,在六种情形之外,还增加了一条“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条款,在实务中虽然有使用该情形条款作为依据的,但极少发生。

 

作为一种特殊的准予延期申报服务措施,出口企业应该充分利用好。当然,最好是不要出现这样的情况,毕竟这六种情形都不是好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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