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商事登记后,应当向省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现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登记事项办理机构
负责江苏省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工作的江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具体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事项。
二、行政登记事项办理时间
(一)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行政相对人,已办理商事登记的,应当于2017年9月30日前到江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行政登记。
(二)新设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江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行政登记。
(三)原经行政审批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于2017年10月31日前到江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行政登记,换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三、行政登记事项办理方式
税务师事务所提交的行政登记纸质资料可选择现场提交或邮寄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邮寄资料以收到邮件之日为受理之日。邮寄资料务必注明税务师事务所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税务师事务所可通过登录江苏省注册税务师网(网址:http://zss.jsgs.gov.cn/)查询行政登记现场办理及邮件寄送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本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31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解读《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任务和“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管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以下简称《规程》)要求,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以公告形式制定并发布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制定依据和目的意义是什么?
《公告》的制定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总局公告对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条件、所需资料做了明确的规定,我省严格按照总局要求,不在《公告》中再另设条件。
由于税务师事务所由原有的行政审批改为行政登记,在条件、资料、流程等方面都发生了变化,在总局发布了公告的基础上,需要在省级发布公告以提醒本省税务师事务所及时办理行政登记。同时,《规程》规定税务事务所行政登记在省级税务机关办理,但没有具体规定各省的办理部门、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等,需要省局发布公告予以明确,方便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因此,根据《规程》第十七条 “各省税务机关可在本规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规定,我省制定并发布了《公告》,从方便行政相对人的角度,对办理地点、联系方式、办理时限、申请方式等予以明确。
二、为什么分别规定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的时间安排?
首先,在取消税务师事务所行政审批之后到总局发布公告明确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之间,已有税务师事务所在工商部门进行了商事登记,对这部分税务师事务所我们以《规程》的施行日期2017年9月1日为起始,根据《规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的规定,要求其在2017年9月30日前办理行政登记。
其次,对于2017年9月1日以后新设的税务师事务所,按照《规程》第六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行政登记。
最后,对于原经行政审批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根据《规程》第十五条的规定,于10月31日前有序完成证书换发工作。
三、税务师事务所申请行政登记的资料如何提交?提交给哪个部门?
为了方便税务师事务所办理行政登记,解决“多头跑”、“多次跑”的问题,税务师事务所可以选择现场提交资料或邮寄送达资料。邮寄资料须经受理部门确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后,方可开始计算受理时间。根据《规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的受理机关为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可在江苏省注册税务师网(网址:http://zss.jsgs.gov.cn/)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