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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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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文号: 苏地税规〔2015〕3号 发文时间: 2015-03-17   来源:江阴市长江税务师事务所-江阴大桥会计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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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苏政发〔201466号)相关规定,现将我省契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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