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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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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部分税种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号: 苏地税规〔2013〕6号 发文时间: 2013-12-31   来源:江阴市长江税务师事务所-江阴大桥会计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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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及财产行为税相关税种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施行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就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税种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

  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分期缴纳,纳税人应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实际收取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分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三、车船税

  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以一个月为解缴期,应于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其代收代缴的税款。

  四、印花税

  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以一个月为纳税期,应于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未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应于书立或领受应税凭证之日起15日内计算贴花。

  纳税人记载资金的账簿缴税后,以后年度年初"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数较已缴税两个科目合计数增加的,应于增加当年的第一个季度内缴纳税款。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比照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具体为: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于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六、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实行预征的,以一个月为纳税期,纳税人应于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七、关于上述有关税种分期缴纳税款的计算问题

  纳税人按季分期缴纳税款的,每期应纳税额应按当年应纳税额的四分之一计算;纳税人按半年分期缴纳税款的,每期应纳税额应按当年应纳税额的二分之一计算。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部分税种纳税期限和纳税限额的通知》(苏地税函[2006]47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部分税种纳税期限和纳税限额的补充通知》(苏地税函[2007]70号)和《关于调整地方税部分税种纳税期限的通知》(苏地税函[2008]370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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