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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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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发文时间: 2012-05-23   来源:江阴市长江税务师事务所-江阴大桥会计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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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

纳税人

税率(%)

备注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根据《条例》的规定,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都属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都应缴纳土地增值税。除普通标准住宅不实行预征外(需办理备案手续),对其他各类商品房,均应按规定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预征:
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住宅:省辖市市区为3%,县(含县级市)2%。 非住宅类房产:省辖市市区为4%,县(含县级市)3%。
清算: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新预征率自2013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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