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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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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储备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号: 苏财税[2016]41号 发文时间: 2016-11-21   来源:江阴市长江税务师事务所-江阴大桥会计师事务所 作者: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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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文件精神,报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接受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油、肉等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企业),自201611日至20181231日按财税[2016]28号文件规定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016年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

  二、商品储备企业办理免税手续时,须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以下材料:

  ()与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

  ()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单据或凭证;

  ()承担储备任务的自用房产、土地的证明材料;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商品储备企业在合同规定期限内的免税收入、房产、土地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收入、房产、土地划分不清的,应照章征税。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6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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