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1个月内工资分次发放的计税
职工刘某2017年7月15日取得上半个月工资3000元,7月31日取得下半个月工资3000元,当月共计工资6000元,请问是否代扣个税?
答:刘某应纳个税=(3000+3000-3500)*10%-105=145元
提醒:个人所得税是按月计征的,这与分多次发放没有关系,都需要合并计算征收个税。
案例二:两个月的工资在一个月发放的计税
职工刘某2017年7月份一次性取得了5月、6月的工资,其中5月份工资金额2800元,6月份为3000元,计算应纳个税?
答:刘某应纳个税=(2800+3000-3500)*10%-105=125元
提醒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税款。如果在一个月内取得两个月的工资,应当合并计征个税。
提醒2:如果属于补发以前月份工资的情形,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分解到所属月份代扣个税。
案例三:取得年终奖的计税
职工刘某2016年12月份工资4000元,年底取得年终奖36000元,计算12月份工资以及年终奖的个税?
答:(1)工资的个税=(4000-3500)*3%-0=15元
(2)年终奖的个税: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36000/12个月=3000元,找到对应的税率为10%以及对应的速算扣除数为105元。计算应纳税款:年终奖个税=36000*10%-105=3495元
提醒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提醒2:个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四:两处以上取得工资的计税
职工刘某7月份从甲公司取得工资4000元,从乙公司也取得工资8000元,请问如何代扣个税?
答:甲公司扣缴个人所得税为=(4000-3500)×3%-0=15元;
乙公司扣缴个人所得税为=(8000-3500)×10%-105=345元;
如该个人选择到甲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汇总纳税,申报税款为(8000+4000-3500)×20%-555=1145元。应补个人所得税:1145-345-15=785元。
提醒1:个人取得两处及以上所得的,应分别由扣缴义务人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同时其本人应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
提醒2:合并纳税是指纳税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同一项目两处收入要合计,且只能减除一次费用扣除标准;
提醒3: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案例五:外籍职工取得工资的计税
职工戴尔属于外籍人士,7月份工资12000元,计算个税?
答:工资的个税=(12000-3500-1300)*20%-555=885元
提醒1: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提醒2: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的费用,相当于减除4800元的费用。
案例六:符合条件的健康险可抵扣工资个税
职工刘某所在公司为自己购买了疾病保险,并取得税优识别码,全年共计保费1200元,假若刘某2017年8月份工资薪金4000元,请计算刘某8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答:工资的个税=(4000+1200-3500-100)*10%-105=55元
提醒1: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的,视同个人购买,按照单位为每一员工购买的保险金额分别计入其工资薪金,并在2400元/年(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税前扣除;
提醒2:单位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案例七:取得过节福利的计税
职工刘某2017年2月份工资4000元,本月发放了过年福利1000元,计算2月份工资的个税?
答:工资的个税=(4000+1000-3500)*3%-0=45元
提醒1:过节发放人人有份的食品、购物券等补贴,是要并入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醒2:《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案例八:取得差旅补贴的计税
职工刘某2017年7月份工资4000元,本月出差10天,报销差旅补贴1000元,计算7月份工资的个税?
答:工资的个税=(4000-3500)*3%-0=15元
提醒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提醒2:企业发放的差旅费津贴不超过各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
提醒3:企业应自行建立《差旅费管理办法》,差旅费津贴标准符合企业实际经营需要的,在标准内实际支付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津贴允许税前扣除;
提醒4:所在单位没有相关规定的,按各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