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各种“通们”的快递公司,在2012年营改增之后,利用快递公司的代理之名,将运输拆分后,利用6%计快递费的销项(含运输的部分),从而将使快递在跨城市间的运输适用11%“内部享受”了,最终我们的文件也只能让其按整体的6%计算缴纳增值税,11%成了摆设! 请注意,这是什么,这是合规的!
现在财税[2016]36号文件来了,将无运输工具的代理运输放在了“交通运输”范围内,货物代理,是纯粹的服务仍放在商务辅助下,但这清楚吗?感觉还没有解释透啊!
湖北国税的口径五对此这样的判断的:
无运输工具承运与货运代理的区别是什么?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规定是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与财税【2013】106号的区别在于:
将原属于““物流辅助服务”项下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纳入“商务辅助服务——经济代理服务”范围,并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中删除了“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的业务内容,而在“交通运输服务”项下增加了“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纳税人以自己的名义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发票的流向:从事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纳税人开具运费发票给托运人;实际承运人开具运费发票给从事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纳税人。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纳税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包括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向委托人单独收取代理费的业务活动。
发票的流向:实际承运人开具运费发票给委托人;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纳税人开具货运代理费发票给委托人。
最为核心的是实际承运人开具发票给实际的邮寄人,这就麻烦了,内部是消化不了的。即快递公司接的单,代理城市间运输的部分,要么是自己叫运输,按11%,部分城市内的按6%,兼营划分处理,要么分不清全按11%,看来世事难料啊,环境变了。但我们也要关注到,这只是湖北国税的理解,不代表完全的这样理解,同时我们还要考虑一些非快递公司的情形,但目前来看,快递公司的税事,在经历高人筹划之后,面临着一段不得不面对的最终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