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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地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电子税务局申报操作指南
发布时间:2017-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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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电子税务局申报操作指南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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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在无锡市区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从业人员总数1.5%的用人单位均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按年计算,用人单位原则上按年自行申报缴纳,用人单位应当在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用人单位可通过江苏地税电子税务局办理申报,也可到各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逾期不缴或未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除限期补缴外,对逾期不缴的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一、操作步骤

  1.登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站(www.jsds.gov.cn),在江苏地税电子税务局选择申报纳税功能,使用CA证书登陆电子税务局。

  2.输入CA证书口令后登录到江苏地税电子税务局,点击页面左侧常用功能内“数据同步”功能。

  3.在数据同步类型中,选择“认定信息同步”,点击“数据同步”,提示“认定同步成功”后点击“确定”。

 

 

  4.返回申报主页面,刷新页面后选择日常申报,在本月需要申报的报表中选择《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点击右侧“按年申报”按钮。如未出表,请重复上述同步操作。

  5.在打开的申报表内依次填写“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在职职工人数”, 表内“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由残联提供,若与实际安置人数不符,请与当地残联联系。

 

  注意:(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公式如下:

  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月初在职职工人数+月末在职职工人数)÷2

  年在职职工人数=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之和÷12 。

  (2)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如何确定?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根据《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17〕17号)最新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残保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保金。

  6.填写完毕以上两项内容后,系统会自动计算,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右上角“提交”即可完成申报。

 

  注意:为了鼓励大、中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合理减轻缴费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无锡市区(梁溪区、滨湖区、新吴区)按规定设置征收比例,按以下标准分档征缴:

 

单位从业人员数

2016年征收比例

1—3000人部分

45%

3001—5000人部分

30%

5001人以上部分

20%

 

  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征收比例另行规定。

  用人单位只需填写“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及“上年在职职工人数”,系统根据填报的职工人数,对照适用的分档比例,按不同的征收比例产生申报记录。

 

二、实例分析

  例1:某企业2011年成立,位于无锡市梁溪区,用人单位2016年在职职工平均人数6000人,全年工资总额12000万,安置12名残疾人就业,分档方式为:1-3000人的部分按45%征收,3001-5000人的部分按30%征收,5001人以上按20%征收。

  解析:接收残联核定的安置残疾人人数,按照征收比例从高到低逐级抵扣;每级抵扣的人数上限为对应征收职工人数×1.5%,如征收比例1-3000人的部分,则抵扣残疾人人数上限为3000×1.5%=45人;3001-5000人的部分,则抵扣残疾人人数上限为2000×1.5%=30人。

  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12000万÷6000=2万

  企业应缴纳残保金=(3000×1.5%-12)×2×45%+2000×1.5%×2×30%+1000×1.5%×2×20%=53.7万

  答:按照例题,填写 “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及“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后,点击空白处,系统根据填报的职工人数,对照适用的分档比例,按不同的征收比例产生一条或多条申报记录。

 

  确认无误后,点击右上角“提交”,确认税额后点击“是”,完成申报表提交。

 

 

  例2:某企业2011年成立,位于无锡市梁溪区,该地区的征收比例为45%,用人单位2016年在职职工平均人数30人,全年工资总额100万,未安置残疾人就业。

  解析: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规定,扩大了残保金免征范围,将残保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保金。

  因此,对于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申报系统根据用人单位填写人数实现自动计算减免。小微减免不需要做减免备案。程序自动选择减免类型“其他”,本年应纳费额=本年减免费额,本期应缴费额为0。

  答:按照例题,填写 “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及“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后,点击空白处,“减免性质”和“本年减免费额”两栏会自动代出减免代码和减免额,核实无误后点击右上角提交即可。

 

 

  例3:某企业2016年6月份开业,位于无锡市梁溪区,该地区的征收比例为45%,2016年在职职工平均人数80人,工资总额210万,未安置残疾人就业。

  解析:用人单位成立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申报缴纳保障金。特别需要说明的,要将实际工资总额换算成全年工资总额,再带入计算公式计算。全年工资总额=(210/6)×12=420万,职工年平均工资5.25万。在电子税务局填写时,“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一栏应填写420万,系统会自动按照开业登记时间计算实际月份折算当年应缴残保金。

  应缴残保金=80×1.5%×52500×6/12×45%=14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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