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规定,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及以上(不含增值税)的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针对此项规定,每辆超豪华小轿车到底要缴多少税款?
一般而言,每销售一辆小汽车主要涉及以下税种,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附加税、印花税、关税和车辆购置税等。其中,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消费者自身,其他税种的纳税人是销货商。那么,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就意味着,流转环节都不加征计税,即只有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最终消费者时才加征计税,也就是销售商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加征,只在开具机动车发票时才加征。但需要注意的是,消费税的纳税人是销货商而非消费者。与增值税不同的是,消费税可以作为小汽车的成本之一,在所得税前扣除。销货商作为纳税人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增加消费税的税种,并更新申报系统初始化,在销售次月的征收期内申报纳税。
当前,国家出台新政对超豪华小轿车加征消费税发挥了税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作为理性的社会人,销货商承担了更多的税款,必然会提高货物的售价,将增加的成本转嫁给最终消费者,从而向高消费群体多征税款,起到抑制高消费、调节经济的目的。但是,加征10%的消费税并非像想象中的那么简单,其经济效果带来了一连串的税费增加。如果销货商需要将加征的消费税转嫁到售价中,必然会导致开具发票金额的增加,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基随之增加,以增值税和消费税为税基的附加税也会因此上扬,再将这些增加的税费加到售价当中,必然导致各种税费的增加。
那么作为销货商,要将售价增加到多少,才能使利润不变、消费者还能接受?假设销售商注册在某市(城市建设维护费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不考虑其他地方小税种等),为理性、守法的纳税人,单辆小汽车的成本为B元(不含税),原售价为A元(不含税),当A大于等于130万元,销售商将售价提高至Ao元(不含税),销售且仅销售单辆小汽车,无其他进项税额。
1.不加征消费税的情况:
小汽车不含税售价与成本的差价为:A-B;企业需要缴纳的税费:增值税=(A-B)×17%;附加税费=(A-B)×17%×(7%+3%+2%)。
2.加征消费税后的情况:
超豪华小汽车不含税售价与成本的差价为:Ao-B;企业需要缴纳的税费:增值税=(Ao-B)×17%;附加税费=[(Ao-B)×17%+Ao×10%]×(7%+3%+2%);消费税=Ao×10%。
结论一:销售商为了保持自己的利润不变,需要使加征消费税前后的单辆车差价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利润空间不变。
即:(A-B)-(A-B)×17%×(7%+3%+2%)=(Ao-B)-[(Ao-B)×17%+Ao×10%]×(7%+3%+2%)-Ao×10%
合并同类项后,Ao≈1.13A
也就是说,加征消费税以后,销售商为保持自身利益不变,将增加的税费都转嫁给了消费者,不含税销售价格需要提高至原来的1.13倍,与购车成本B无关。综上所述,销售商由于加征消费税需要提高的价格不是10%,而是13%。
因此,原不含税金额130万元(价税合计152.1万元)的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后,不含税金额要增至146.9万元,价税合计要增至171.87万元,才能保证加征前后利润不变。
结论二:加征消费税后比加征消费税前,销售商共计多缴纳多少税费(不考虑小税种等)。
加征后税费合计=(Ao-B)×17%+[(Ao-B)×17%+Ao×10%]×(7%+3%+2%)+Ao×10%
加征前税费合计=(A-B)×17% +(A-B)×17%×(7%+3%+2%)
两者相差=0.3024 Ao-0.1904A≈ 0.15A
综上所述,一方面企业的会计收入增加,另一方面企业的相关税费增加,单辆车利润不变,因此不影响所得税。即多缴税款为加征前不含税金额的15%,即多缴税费0.15A元,具体金额根据售价计算。
但是在实际情况中,企业的经营情况比较复杂,通常同时销售多辆汽车,经营多个项目,其进项税由多渠道多环节构成,导致增值税税额及附加税的不确定性。因此,以上推理是在理想状态下计算出的理论税费增加。
结论三:需要注意,除了销售商税费增加,消费者的税负也会增加,车辆购置税的税基是机动车发票上注明的不含增值税价格Ao元,
原缴纳车购税=A×10%=0.1A
加征消费税后缴纳车购税=Ao×10%=1.13A×10%=0.113A
因此,车辆购置税增加了0.013A,增幅13%。如果消费者是企业,则税费增加的同时导致企业所得税减少:0.013A×25%=0.00325A
合计增加税负:0.013A-0.00325A ≈0.01A
如果消费者是自然人,则税费增加是0.013A。
综上所述,在假设的理想状态下,销货商和消费者共同增加的税费约等于0.15A+0.01A=0.16A。国家通过税收手段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具有放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