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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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关于车的涉税处理10条!
发布时间:2017-07-31  作者:小陈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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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提醒,车辆行驶证登记为企业名下。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调中“纳税人识别号”栏内打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如购买方需要抵扣增值税税款,该栏必须填写,其他情况可为空。

 

3.现行政策允许开具且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二手车的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还需按规定凭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相关资料到二手车市场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4.取得油费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私车公用的处理

参考宁波国税答疑:承租方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合理的租赁费凭租赁费发票税前扣除外,租赁合同约定的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有承租方负担的且与承租方使用车辆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费等,凭合法有效凭据税前扣除;与车辆所有权有关的固定费用包括车船税、年检费、保险费等,不论是否由承租方负担均不予税前扣除。

根据《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关于明确部分政策口径的通知》(甬国税货便函[2017]6号)第三条规定:“承租方负担的且与承租方使用车辆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费等,凭合法有效凭据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与车辆所有权有关的固定费用如年检费、保险费等,不论是否由承租方负担,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6.购置小汽车的成本:包括车辆价款、购置税、牌照费及新车的装饰费等。

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7.新小汽车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4年。

 

8.一般情况下购置二手车计税基础应为买入价加上相关税费

具体折旧年初参考:购入旧固定资产,其折旧年限可按不短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计提折旧;该旧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可不再提取折旧。

 

9.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10.201711日起至12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81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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