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原因分析
1.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是经济国际化、全球化的必然产物
2.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随着新技术的发展更加复杂
在数字经济时代下,网络域名的隐蔽性与随意性导致所得来源地难以辨清。而现行税制与征管应对新技术的乏力,必然滋生出大量游走于征税边界模糊地带的所得。与此同时,数字经济下的数字支付手段使得原有财产权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征税主体、纳税主体、交易金额、财产原值难以有效认定,这使得虚拟财产的课征极为困难。
3.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存在的客观基础:各国涉税处理规则的差异,以及现有反避税规则的难于操作
在实际操作中,为维护本国利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往往同时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两种税收管辖权,而少部分国家和地区则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办法,由此导致的后果是:既有可能导致双重征税,也有可能造成双重免税。
二、应对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的国际做法与发展趋势
多年来,国际社会已采取多种措施来积极应对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总体而言,呈现出以下突出特点:一是对象与手段多样化、力度强硬化、范围扩大化;二是税收协调模式从单边主义转向双(多)边主义,从区域税收一体化模式转向全球协调模式;三是国际税收合作机构的影响力日益扩大。
三、BEPS方略:国际社会应对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措施的着力点与局限性
BEPS方略的着力点在于:探索全球化及新数字经济时代下反避税标准制定的科学性与有效性,强化政府间国际税收规则的趋同性与一致性,以及国际税收征管与国际反避税合作的常规性与互惠性。因此,虽然BEPS方略为各国反避税提供了指南,具有较强的技术指导应用性,但也相应地存在不能超越国家主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失衡、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话语权不对称等局限性。
四、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我国税制改革应具有国际视野
(一)以国家利益为导向,扩大在国际税收协调中的话语权与影响力,推进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新秩序重构
一方面,我国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始终以国家利益为导向,避免接受任何损益失当的税收协调规则。另一方面,我国作为世界政治和经济大国,同时也是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在参与国际税收协调与制定相关政策方略的过程中,我国应努力为发展中国家争取更加公平合理的税收权益。例如,努力争取将“成本节约”、“市场溢价”作为跨国企业利润分配的依据,以重构公平合理的国家税收分配新秩序,并优化我国既有的反避税规则。
(二)清理税收优惠,从全球着眼为企业创造公平有效的市场竞争环境
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加深,以及我国经济总量与国际影响力的不断扩大,“走出去”和“请进来”的跨国企业仍将继续增加。而人才、资本、技术等优良资产天生的流动性,需要我国政府在实施优惠政策的制定中,必须着眼全球,通过规范税收优惠,为国际国内各类企业创造公平有效的市场竞争环境。同时,通过科学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设立,发挥税收优惠的诱导作用,实现国家对经济的间接调控。
(三)顺应世界性减税潮流与严控富裕阶层逃避税的趋势,将稳定经济增长与强化个人税收遵从相结合,加快推进我国税负的结构性调整
从我国来看,经济从高速增长步入次高速增长的“新常态”,经济下行压力、财政支出压力不断加大,传统的纳税主体、课税客体增收潜力大大下降,必须顺应世界税改趋势,实施税负结构性调整,构建我国有竞争力的税负与税制。同时,亟需加快推进我国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相关税种的税制改革。
(四)加强国际间涉税信息情报交换与共享,提升税收整体管理能力,促进税收客观职能的真正实现
我国应积极参与并运用国际组织间的税收合作关系,尽快建立与完善国际税收涉税信息交换机制,以及有效地获取各种国际税收情报资料并反馈有关信息,消除涉税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时,我国应积极依托国际先进科技成果,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将国际反避税信息化建设与全方位提高我国税收征管能力结合起来。一方面要积极拓宽信息来源渠道,大力推进涉税信息平台建设,建立起相关涉税信息的搜集和分析机制。另一方面,要不断夯实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基础,通过构建数据库、充分利用第三方数据、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方法对跨境跨区域避税行为实施风险预警与重点监控。